陈济棠治粤时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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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男女同车、禁止男女同食◎裙子要过膝盖以下四寸◎穿旗袍外出不得赤足穿鞋

 

  □黄国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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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沧桑》3月21日刊登了《一场“禁止奇装异服”闹剧 》,现就这一话题作一些补充。

  1931年,陈济棠在广东站稳脚跟后,不断扩充实力,最终独揽广东军政大权,成为“南天王”。

  到了1934年,蒋介石在全国推行“新生活运动”,以使国民行为合乎礼义廉耻,适于现代生存,配做现代国民。

  陈济棠表面很响应,但实际上另搞一套,他要求全省推行读经,讲三纲五常,推行祭祀孔子、关羽、岳飞活动,目的是要百姓老实听话,文武官吏要像关、岳那样讲忠义,实即忠于自己。这样子,奇事便陆续有来了。

  先是第一集团军舰队司令张之英提议禁止夏日男女同场游泳,并转令广东省会公安局实施。泳场因此用木板隔成两半,以实现分泳。

  这样的事由一个舰队司令提出,岂不可怪!原来陈济棠是第一集团军总司令,而张是其老部下,自然心领神会,积极配合了。

  跟着,省河督配局局长郑日东,也向政府建议禁止男女挽臂同行,还写了一篇妙文细说理由,文中说:既禁男女同泳,则亦应禁同行,不应严于水而宽于陆。又说女子袒胸露臂,实为“肉诱”。凡此恶习,有害党国前途,故应禁止云云。

  1935年4月,陈济棠以总司令身份向广东省政治研究会提议禁止妇女奇装异服,并列出衣着标准如下:

  1.旗袍最长不得拖至脚踝,最短必须过膝。衣领最高不得超过二寸,最低不得低于五分。袖子最长不得超过手指,最短也要过了肘关节。旗袍开叉不得过高,最高只可过膝盖以上三寸。

  2.穿旗袍时,要穿过膝长的内裤。

  3.穿短衣者,衣长要盖过臀部三寸,衣身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

  4.裤子不得太短,最短也要过膝盖以下四寸。如穿裙子,裙身也要过膝盖以下四寸。

  5.穿旗袍出户外时,不得赤足穿鞋。

  是年8月,广东政治研究会除通过此提案外,又通过一项荒唐的男女界限议案,规定:

  1.禁止男女同车;2.禁止男女同食(无论官署、家庭、茶楼、酒馆,一律禁止男女同食)。女人须待男人食毕,方可进食;3.禁止男女同住(旅馆一律禁止男女同住一室);4.禁止军人、人民同行;5.电影院禁止开映男女共演之影片。

  省会公安局长何荦,是陈的心腹,执行起来自然特别起劲。他宣布由8月1日至10日为宣传期,除在电台播放规定外,又派女宣传队员到戏院、剧场演讲。并以白布上书“取缔奇装异服,9月1日强制执行”的标语,分悬于马路及公共汽车上。

  又召集缝衣店及洋服店店主到公安局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为顾客制造违反标准的服装。

  到了9月1日,正式执行,公安局派出男女检查队,以太平、靖海、陈塘、永汉、宝华等分局管辖的地段为重点,多派人手,检查公共汽车及戏院剧场。其中以洪德分局查得最严,在大基头一带不论客车、行人,均予检查不漏。

  从当天报纸对两宗违例事件的报道,可以略窥一二。上午11时,19岁少女林玉卿身穿黑纱,罩以内袍,隐露肌肉。脚穿白皮鞋,未着袜。眼戴黑眼镜,佩心口针。与未婚夫刘某拍拖,行至高第街口时,被段警干涉。玉卿不服,反谓警察理人闲事,干涉自由。最后被带返分局处理。

  到晚上11点左右,少妇黄周氏,29岁,台山人。身穿丝质白绸蝴蝶装,配以腰带,脚穿黄皮通花鞋,不穿袜。两手指甲染红。带同女仆到新华戏院看完电影,行到中山五路与中华北路口时,被警察干涉带返分局办理。

  这些做法,明显是针对女性的。扰攘了几天后,有记者前往十八甫、高第路、永汉路一带热闹地方观察,发现过往行人,男性占十分之七八,女性只占十分之二,且均是年过三十的人,年轻女性,都不愿上街了。扰民行为,可见一斑。

  到了1936年,何荦还不死心,鉴于去年闹了不少笑话,今年他作了两项改进:一是培训了一批专职的女性劝导员,上街劝谕;二是成立专门的所谓风纪警察巡逻队,加强巡查。遇有违例者,即在其身上盖上违反服装规定的印记。这一来又惹出麻烦了。 某日,一位公务员的妻子在路上被风纪警察逮着,随即将违纪的蓝印盖于该妇旗袍的乳房部位,这一举动太过荒唐,一时舆论大哗,广州妇女协会亦斥此举侮辱妇女过甚,要求改用女警检查。当局自知犯了众怒,悄悄撤消了风纪警的巡逻,对禁令也不敢再坚持了。

  不过舆论并没有放过他们,不断有反对意见和嘲讽,有一报纸说:真正的艳装妖妇,是坐在小汽车里的,她旁边是贵人,还有卫士,那又从何劝谕、谁去制止呢?

  取缔“奇装异服”运动虎头蛇尾,笑话不断。到1936年7月,陈济棠反蒋失败,被迫下野,这场闹剧终于结束了。

 

黄国声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