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专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36:56

 

 

开放专栏:

警察有义务制止暴力拆迁和毁坏财物


摘要:8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多位民警家的房子遭拆,民警陈院刚称是开发商强拆,他在阻止过程中被打伤(昨日《新京报》报道)。

   

    8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多位民警家的房子遭拆,民警陈院刚称是开发商强拆,他在阻止过程中被打伤(昨日《新京报》报道)。这一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应,多半人是同情被打警察的,同时也有人认为是“大水冲了龙王庙”。然而,通过认真阅读媒体披露的案情,我惊讶地发现,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拆迁纠纷,而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因为警察的家不是被强拆,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被打伤的也不是警察个人,而是国家权威!

    分析该案的性质,人们不能忽视我归纳的上述两个十分重要的情节。

    第一,何为强拆?在法理上,一般认为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强制执行,具体是指有了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没有主动拆除,而经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拆除活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民法院组织的拆除活动称为司法强拆,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拆除活动称为行政强拆。认真分析本案,“数十名大汉开着铲车,闯入”民警陈院刚及同事们的家进行“强行拆房”,既没有丰台区有关行政机关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和法律文书,也未见丰台区政府或法院组织指挥这“数十名大汉”的信息。所以,我认为警察的家不是被强拆,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这“数十名大汉”无权实施本应由政府或法院才能组织实施的强拆,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暴力拆迁,并按照《刑法》第275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该法条是被权力机关忽视频率最高的条款之一,众多的平民面对暴力拆迁,往往被权力机关一句“政府行为”而搪塞。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缺少了《刑法》保障而显得毫无生气,所以有的执法人员无视《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敢为非法拆迁张目而沦为暴力拆迁的保护伞。

    北京市对于打击暴力拆迁,早已有三令五申。2009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京高法发[2009]105号)明确指出:“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读完媒体报道,人们多注重于这次警察被打似乎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好像最多也只是一起普通伤害的治安案件。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其中的一个细节:“当时陈院刚身上还穿着警服”。他没有顾及自己家中的门窗玻璃已经被砸碎,而是去保护大院最西侧的一间平房,这间平房为一个退休的老干部所有。为此,他两只手被“那些大汉”反扣在背后,头朝下,而被“拳打脚踢”。毫无疑问,公民面对暴力拆迁,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而警察面对暴力拆迁,有制止的义务。虽然该案涉及到陈院刚的个人利益,但依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何况陈院刚被打不仅仅是因为保护个人财产而是在制止非法拆迁。所以,我认为陈院刚身着警服去制止“那些大汉”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履行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在执行公务。

    近些年来,公安机关为加强警民联系,为重塑人民警察的正面形象做了很多努力,但收效不佳。究其原因,与警察在拆迁活动中没有旗帜鲜明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很大关系。我看多了警察出现在非法拆迁现场的场景是默许非法拆迁,而民众稍有不满则有警察出手来打击“妨碍公务”或是“暴力抗法”。比如成都的唐福珍以自焚来抵抗非法拆迁,付出生命的代价之后依旧被缺少人性的官员指责为“暴力抗法”。相比之下,那些对身着警服制止暴力拆迁的警察“拳打脚踢”的“大汉”为何没有被以“暴力抗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让人担心的是“那些大汉”暴力拆房时是知道这个院子里“住的都是警察或警察的家属”,其背后决不是仇视这些小警察,而可能有大警察与“那些大汉”事前通谋。如果如此,本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必然的。只是,法律尊严何在?因为,被打伤的决不是警察陈院刚个人,而是国家权威!我想北京的警方高层是知道这个道理的。但愿我的担忧只是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