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通过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00:08
《义务教育法》修订通过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立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将有效地保证首次引入到法律中的“问责制”得以落实。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经费保障机制终于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6月29日下午,为期6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义务性、统一性和公益性等方面作出了修订完善。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于本次会议交付三读。审议通过后的新法共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经费保障机制入法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问题在《义务教育法》第六章中明确体现:“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而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政府财政保障的范围。
  事实上,这意味着我国实行了20年的“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体制将逐步向“中央、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模式转变。也正因为如此,有评论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
  同时,在改变“收费义务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的同时,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强调“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模式从此有了法律地位。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按照这一体制安排,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将明确经费负担比例,中央加大对省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政府也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能全额纳入预算。
  在陈小娅看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将有效地保证首次引入到法律中的“问责制”得以落实。
  不过,北京理工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授杨东平向记者解释,现行的经费分摊比例是按照去年12月24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实施的。其中对于义务教育中经费的分担还仅仅局限于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并不包括占“大头”的教师工资。换句话说,教师工资的分担还在沿用“以县为主”的体制。
  另外,《义务教育法》是否保留了对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实施步骤?针对这一疑问,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公布了该项工作的时间表。
  陈介绍,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目前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试点,预计两年之内完成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
  
  办学基准与教育均衡
  在经费保障机制上,如何确保解决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以及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严重悬殊的问题至关重要。
  对此,陈小娅表示,尽管此次对于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列一章,但已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杨东平同样对于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对于解决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均衡问题给予了肯定。在他看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分重点学校、部分快慢班,将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
  但毋庸置疑的是,解决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均衡发展问题并非能一蹴而就。
  国家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副主任汪明提出,从长远发展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涉及区域之间(省域之间、市域之间、县域之间和城乡之间)、区域内部的学校之间,乃至不同群体之间的复杂问题。因此,从现实出发,当务之急是在区域内部,特别是在县域范围内,加快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
  杨东平向记者分析,《通知》中确定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这种分担比例也是在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缺失的情况下确定的”,杨东平说。
  因此,除了《义务教育法》的宏观保证之外,制定统一的教育资源使用衡量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陈小娅说,按照规定,2009年中央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