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要“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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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法治是打黑的“釜底抽薪”之策。

打黑要“抽薪”

作者:黄少卿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7-20  浏览:4349 显示全文     沸沸扬扬的重庆打黑风暴取得了辉煌“战绩”。作为此次被打击的标志性人物,据称是重庆黑帮最大“保护伞”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和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对于这样的结果,据报道不少重庆市民额手称庆,个别人甚至为此鸣放鞭炮以示庆贺。然而,这显然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的打黑行动行将告一段落,因为就在文强案一审判决前不久,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2010年将重点围绕五项工作来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几乎与此同时,深圳市公检法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提出今年将重点打击八类涉黑犯罪组织。
  自从建国初大陆的旧帮会被消灭后,“黑社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谈到黑社会,许多人脑海中不是联想到建国前上海滩的青帮老大黄金荣、杜月笙,便是浮现出香港电影中黑帮火并的打杀场面。然而曾几何时,这个似乎在中国大陆绝迹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在一些地方生根发芽,并大有不断蔓延之势。1982年,深圳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中首现“黑社会”一词,昭示着改革开放之后再次出现的黑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官方的关注。
  此后,据法学界人士的看法,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体上每10年为一个发展阶段,2000年后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组织数量不断增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不断扩大,且对社会的侵害不断加重。近年来,涉黑案件曝光数量日益增多,发案地区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而且,开始出现涉案人员头顶社会“光环”的现象,他们有的为当地知名企业家,有的还是当地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显然,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在成为危害中国社会肌体健康的可怕毒瘤。
  
  “黑社会”是一种什么
  黑社会组织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其暴力性,即它通过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从现代社会的视角来看,这种私人暴力的使用是根本性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现代文明标准的。
  按照一些历史学家的说法,大约一万年以前,人类处在“劫掠社会”阶段,社会中的个人、被组织起来的单个村落或部族往往习惯于通过暴力方式来相互掠夺人口、土地或其他财富。这正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描绘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自然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暴力的运用作为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来约束这种“权利”,唯一的约束是可能招致的其他人对自己的暴力复仇。了解博弈论的人都知道,在这种自然状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便成为纳什均衡,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然而这却是一种让人们普遍陷入悲惨境地的结果。国家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僵局,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把私人使用暴力的“天赋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成为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社会主体。对暴力使用的限制大大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在此后的一万年时间里,人类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和更加文明的生活方式。
  由此可见,所谓黑社会,不过是在有了国家之后的文明社会中,有少部分人不愿意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仍企图遵循劫掠社会的暴力使用规则而形成的小社会。由于其他人接受了私人不得使用暴力的社会规则,因此,这一小部分人(尤其是当他们组织起来的时候)在与社会其他成员一对一的博弈过程中便容易处于有利地位。然而,当整个文明社会,或者文明社会的代表——国家——意识到他们的存在并且运用国家暴力对之进行打击时,他们就难逃覆灭的命运。为了避免这一结果,这一小部分人总是要设法把自己隐藏起来,防止被文明社会识别出来。黑社会的“黑”在语言发生学的意义上不过是隐蔽之意,“心黑手辣”更多地是后来附加的含义。
  黑社会作为原始劫掠社会的一种残留,曾经长期存在于国家形成之后的文明社会阶段,尤其是在人类进入法治社会之前,各种形态的黑社会组织可能从来就没有绝迹过。在那些已经演变成法治社会的国家中,黑社会的存在空间被大为挤压,甚至大有趋于消亡的趋势。即便如此,一旦出现有利条件,黑社会同样会在一些狭小领域发生和成长起来。总之,相对于人类文明前进的步伐,黑社会更像是一种“返祖现象”,是对现代文明的反动。
  
  黑社会的形成需要两种人
  黑社会组织的形成要求同时存在两类人,而且,这两类人必须要结合到一起。一类是那些能够敏锐地发现社会中存在使用私人暴力的巨大获益机会,而且敢于去组织暴力活动来实现这些收益的人,我们称之为“暴力企业家”;另一类则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缺乏改善生活境况的机会,对个人生命价值评价极低的贫困群体,他们往往对社会抱着绝望的心态而不惜铤而走险,出卖暴力乃至生命。这两类人往往都是经济学所定义的“风险偏好者”。如果前一类人通过雇佣后一类人去生产“私人暴力”,然后,或者出售这些私人暴力,或者把私人暴力作为中间投入再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以追求高额利润,那么黑社会组织就形成了。一旦高额利润追求成功,黑社会组织便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可能。
  如果不存在使用私人暴力的巨大收益,如果贫困人群的人数过少导致生产私人暴力的要素供给不足,如果掌握公共暴力的国家总是能够及时扑灭私人暴力活动,显然,这三种情况只要存在其一,黑社会组织便难以发生和发展。
  那么,何以在现代社会的许多国家中仍然存在大量黑社会现象,特别是,为什么那些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往往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如许多行业存在大量垄断现象,正规金融部门发育迟缓,市场交易合同难以严格履行。市场经济体制迟迟得不到完善的原因又在于这些国家的法治和民主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从而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问责政府,能够为市场体制提供各种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对履约的保障、反垄断、金融监管和安全监管,等等。而且,如果民主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作为社会代理人的执政党及政府内部各部门,乃至政府公务员则能够亵渎国家公器,滥用公权力去侵犯私权利,直至干预市场本身的运行,最甚者可以把公共权力作为个人逐利的工具。
  在这种情形下,前述三项黑社会生成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便都能得以成立。其一,对垄断的管制不力意味着假以私人暴力设置市场进入限制将带来高额垄断利润;金融市场不完善意味着对非正规金融的私人控制同样能带来滚滚财源;而且,政府缺乏执法能力,私人暴力组织便可以替代政府来向市场出售财产保护与履约服务以牟利。其二,政府官员本身不受法治的制约,贪腐严重,公器私用,甚至可以频频向社会伸出“掠夺之手”,这种官员何以抗拒私人暴力组织的拉拢与侵蚀,更不必说对黑社会施以及时打击。其三,市场机制的扭曲和政府社会保障提供的不足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而机会的不平等更是让社会底层的贫困阶层逐渐陷入绝望,最终一部分人由“弱”转“黑”,沦为黑社会组织者的暴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