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职务级别及军队对应级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40:06
一、地方职务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常委及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正部级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下同)正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同)、各人民团体(如全国妇联、共青团、工商联、侨联、青联、科协等,下同)、各民主党派(即民革、民盟、民进、民建、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致公党、台盟,下同)中央委员会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委员;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直属副部级机构(如国家统计局、档案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等,下同)正职;归口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家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技工业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民用航空局、邮政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下同)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秘书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秘书长及人大、政协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正职;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主任;副省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两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厅司级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副部级机构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下属的司、局、办正职;归口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务委员会常委及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的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副省级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秘书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副省级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秘书长及人大、政协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的正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两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直辖市所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地厅司级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下属的司、局、办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副厅级机构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 ;副省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正职;地、市、州、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秘书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地、市、州、盟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的副职,秘书长及人大、政协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厅级市(如仙桃市、天门市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直辖市所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及党委常委;副省级市所辖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地、市、州、盟总工会主席;地、市、州、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处级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处室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副厅级机构副职;副省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的工作部门正职;地、市、州、盟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副省级市所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及党委常委;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正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职;地、市、州、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两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
        县处级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处室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直属副处级机构正职;地、市、州、盟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常委;县、市、区、旗总工会主席;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副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副职;副省级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正职;副省级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科级正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科室正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正职;县、市、区、旗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正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直属副处级机构副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人大主席团正职;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下属的科、室、所、站正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属的科、室正职;副省级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副职;副省级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副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两院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
        乡科级副职: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下属科室副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副职;县、市、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副科级机构正职;县、市、区、旗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副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人大主席团副职及党委委员;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部门下属的科、室、所、站副职;直辖市所辖区下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属的科、室副职

注:
1、以上为领导干部职务的级别,还有非领导干部职务的级别,如科员,办事员,以前有股级,后被取消,被科员取代。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法律上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但是在习惯上仍挂靠各行政级别。
3、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级别参照相应政府机构的行政级别,他们往往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4、军队干部参照行政级别,但不可能完全对应。一般来说,军委委员对应副总理级,大军区正职对应国务委员级,大军区副职和正军职对应省部级正职,副军职对应省部级副职,师职对应地厅司级,团职对应县处级,营职对应乡科级,连职对应科员级,排职对应办事员级。然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任职,是不可能按此对应级别来任职的,一般都要下浮一两级。
5、某级别以下干部如为该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为该级别副职。
6、按例,中下级领导干部如失权靠边站,且又未到退休年龄,则往往安排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如地厅司级正职改任巡视员,地厅司级副职改任助理巡视员,县处级正职改任调研员,县处级副职改任助理调研员,乡科级正职改任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改任副主任科员。
7、按例,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正副职主要领导干部在临近退休之前大多平调或升一级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另外各级大小干部在退休时也往往享受比本级高一级的工资待遇。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分为十五级:
一级:国务院总理
二至三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三至四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四至五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五至七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六至八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二:军队级别(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军政后装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大军区正职:上将、中将; (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及武警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
大军区副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三、军队与地方职务级别对照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我国现行军转安置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师团职领导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其他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确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实。不少城市的军转文件明确规定: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副师职干部必须安排正处级领导实职,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不能安排领导实职的,平职安排非领导职务。这也能够说明师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团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可见,县处级单位和团级单位以及厅局级单位和师级单位的对应关系仍然成立。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这三个单位都是平级单位。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同级,军委副主席可以和国务院副总理相对应,军委委员可以和国务委员相对应;
大军区级在建国之初对应大行政区级别(当时有六大行政区:中南行政区、东北行政区、华东行政区、西北行政区、西南行政区)。后来大行政区撤销,大致对应地方的省部级,要视具体人员担任的党、政、军具体职务级别而定。
2、各省、市、自治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是平级单位,正省级、正军级;
3、各个市(州)的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都是同一个级别(市政府的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司级(厅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市、州军分区是正师级单位)。
4、在县(区)中,还有县委(区委)、县政府(区政府)、县武装部(区武装部),这三个单位也是平级单位,县政府(区政府)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单位;县武装部(区武装部)是正团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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