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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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委员会   

名词解释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1968年上海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由张春桥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以后在毛泽东的支持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毛泽东认为上海公社的名称不好,发出了“最高指示”:“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于是这半句“革命委员会好”成为全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全国各级政权,从省一级到工厂、学校的政权机构全部改名为革命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方式,取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人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包括有部分没有被打倒的“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工宣队”、“农宣队”或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全称为《工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主要是进驻机关、学校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的代表)。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  随后,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至此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终告结束。

详细介绍

  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方式,取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人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包括有部分没有被打倒的「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工宣队」、「农宣队」或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全称为《工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主要是进驻机关、学校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的代表)。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於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革命後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才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  第二章 国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