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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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定额解释:
定 额 解 释
第一节  脚手架工程
1、   外脚手架子目综合了上料平台和护卫栏杆,依附斜道、安全网和建筑物的垂直封闭等,应依据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2、   外脚手架的高度,在工程量计算及执行定额时,均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檐口顶。
(1) 先主体、后回填,自然地坪低于设计室外地坪时,外脚手架的高度,自自然地坪算起。
(2) 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有错坪的,按不同标高分别计算;有坡度的,按平均标高计算。
(3) 外墙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压顶上坪;无女儿墙的,算至檐板上坪,或檐沟翻檐的上坪。
(4) 坡屋面的山尖部分,其工程量按山尖部分的平均高度计算;但应按山尖顶坪执行定额。
(5) 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等,执行定额时不计入建筑物的总高度。
3、   各种现浇混凝土独立柱、框架柱、砖柱、石柱等,均需单独计算脚手架;混凝土构造柱,不单独计算。
4、   现浇混凝土圈梁、过梁,楼梯、雨蓬、阳台、挑檐中的梁和挑梁,均不单独计算脚手架。
5、   各种现浇混凝土板、现浇混凝土楼梯,不单独计算脚手架。
6、   外挑阳台的外脚手架,按其外挑宽度,并入外墙外边线长度内计算。
7、   高低层交界处的高层外脚手架,按低层屋面结构上坪至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计算工程量,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执行定额。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其脚手架按自身高度计算。
8、   设计室内地坪至顶板下坪(或山墙高度1/2处)的高度超过6m时,内墙(非轻质砌块墙)砌筑脚手架,执行单排外脚手架子目;轻质砌块墙砌筑脚手架,执行双排外脚手架子目。
9、   混凝土独立基础高度超过1m,按柱脚手架规则计算工程量(外围周长按最大底面周长),执行单排外脚手架子目。
10、石砌基础高度超过1m,执行双排里脚手架子目;超过3m,执行双排外脚手架子目。边砌边回填时,不得计算脚手架。
11、石砌围墙或厚2砖以上的砖围墙,增加一面双排里脚手架。
12、各种石砌挡土墙的砌筑脚手架,按石砌基础的规定执行。
13、型钢平台外挑双排钢管架子目,一般适用于自然地坪或高层建筑的低层屋面不能承受外脚手架荷载,不能搭设落地脚手架等情况。其工程量计算,执行外脚手架的相应规定。
14、编制标底时,外脚手架高度在110m以内,按相应落地钢管架子目执行;高度超过110m时,按型钢平台外挑双排钢管架子目执行。
15、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面积。
16、内装饰脚手架,内墙高度在3.6m以内时按相应脚手架子目30%计取。但计取满堂脚手架后,不再计取内装饰脚手架。
17、依附斜道的高度,系指斜道所爬升的垂直高度,从下至上连成一个整体为1座。
18、斜道的数量,编制标底时,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1200m2以内,计1座;超过1200m2,每增加500m2以内,增加1座。
19、平挂式安全网(脚手架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安全网),按水平挂设的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执行定额10-1-46立挂式安全网子目。
20、建筑物垂直封闭采用交替倒用时,工程量按倒用封闭过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执行定额时,封闭材料乘以下列系数:竹席0.5、竹笆和密目网0.33。
21、建筑物垂直封闭,编制标底时,建筑物层数16层(或檐高50m)以内,按固定封闭计算;16层(或檐高50m)以上,按交替倒用封闭计算。封闭材料采用密目网。
22、高出屋面水箱间、电梯间,不计算垂直封闭。
23、滑升钢模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倒锥壳水塔支筒及筒仓,定额按无井架施工编制,不另计脚手架费用。
24、大型现浇混凝土贮水(油)池、框架式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壁、柱、顶板梁等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按现浇混凝土墙、柱、梁的相应规定计算。
25、电梯井脚手架的搭设高度,系指电梯井底板上坪至顶板下坪(不包括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之间的高度。
26、主体工程外脚手架和外装饰工程脚手架,其工程量计算执行外脚手架有关规定。
27、外墙面局部玻璃幕墙的外装饰工程脚手架,按幕墙宽度两侧各加1m,乘以幕墙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工程量;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幕墙上边缘高度执行定额。
2006年综合解释:
1、  脚手架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底层脚手架下的平土、挖坑,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2、  地下室外脚手架的高度,按其底板上平至地下室顶板上平之间的高度计算。
3、  现浇混凝土单梁、连续梁的脚手架,按其相应规定计算。但梁下为混凝土墙(同一轴线)、并与墙一起整浇时,不单独计算。有梁板的板下梁,不计算脚手架。
4、  砌筑高度不小于15m,但外墙门窗及外墙装饰面积超过外墙表面积60%以上(或者外墙为现浇混凝土墙、轻质砌块墙)时,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5、  外墙装饰不能利用主体脚手架施工时,需要重新搭设外装饰脚手架,应执行外装饰工程脚手架相应子目。
第二节 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
1、    垂直运输机械子目,定额按合理的施工工期、经济的机械配置编制。
2、    对于先主体、后回填,或因地基原因,垂直运输机械必须座落于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情况,执行定额时,其高度自垂直运输机械的基础上坪算起。
3、    ±0.00以下垂直运输机械:
(1) 满堂基础混凝土垫层、软弱地基换填毛石混凝土,深度大于3m时,执行10-2-1子目。
(2) 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深度大于3m时,按10-2-1子目的50%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3)定额10-2-2~4子目,混凝土地下室的层数,指地下室的总层数。地下室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层数多的地下室的外墙外垂直面为其分界。
4、    20m以下垂直运输机械:
(1)定额10-2-5~8子目,适用于檐高大于3.6m小于20m的建筑物。其中,10-2-5子目,适用于除现浇混凝土结构(10-2-6)、预制排架单层厂房(10-2-7)、预制框架多层厂房(10-2-8)以外的所有结构型式。
(2)定额10-2-5、6子目,系指其预制混凝土(钢)构件,采用塔式起重机安装时的垂直运输机械情况;若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85。
(3)定额10-2-7、8子目,定额仅列有卷扬机台班,系指预制混凝土(钢)构件安装(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完成后,维护结构砌筑、抹灰等所用的垂直运输机械。
5、    20m以上垂直运输机械:
(1) 其他混合结构,适用于除影剧院混合结构以外的所有混合结构。
(2) 其他框架结构,适用于除影剧院框架结构、体育馆以外的所有框架结构。
(3) 垂直运输机械系数表中的结构类型:
①   全现浇:内、外墙及楼板均为现浇混凝土,局部内墙为砌体;
②   滑模:采用滑升钢模施工的内、外墙及楼板均为现浇混凝土,局部内墙为砌体;
③   预制框(排)架:采用吊装机械(含塔吊)安装预制构件,墙体为框架间砌筑;
④   内浇外挂:内墙为现浇混凝土剪力墙,外墙为预制混凝土挂板,局部内墙为砌体。
(4)预制框(排)架结构中的预制混凝土(钢)构件,采用塔式起重机安装时,其垂直运输机械执行定额系数表中的系数0.96;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安装时,执行10-2-7、8子目,并乘以系数1.05。
6、    轻钢结构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仅适用于定额名称所列明的工程内容。
7、    同一建筑物,应区别不同檐高及结构型式,分别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工程量。高层外墙外垂直面为其分界。
8、    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烟囱、水塔、筒仓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其结构顶面的高度。
9、    构筑物现浇混凝土基础,深度大于3m时,执行建筑物基础相关规定。
10、  现浇混凝土贮水池的贮水量,系指设计贮水量。设计贮水量大于5000t时,按10-2-49子目,增加塔式起重机的下列台班数量:10000t以内,增加35台班;15000t以内,增加75台班;15000t以上,增加120台班。
11、  建筑物主要构件柱、梁、墙(包括电梯井壁)、板施工时均采用泵送混凝土,其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8。若主要结构构件不全部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乘此系数。
12、  檐高超过20m的建筑物,其超高人工、机械增加的计算基数为除下列工程内容之外的全部工程内容:
(1) 室内地坪(±0.000)以下的地面垫层、基础、地下室等全部工程内容;
(2) ±0.000以上的构件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含:钢筋、混凝土搅拌和模板)及工程内容;
(3) 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构件运输工程内容。
为计算超高人工、机械增加,编制预结算时,应将上列工程内容与其他工程量分列。
13、 同一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同时,其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14、单独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和外墙装饰工程,也应计算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其计算方法和相应规定,同整体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单独内装饰工程,不适用上述规定。
15、 建筑物内装饰超高人工增加,适用于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饰工程的情况。
(1) 6层以下的单独内装饰工程,不计算超高人工增加。
(2) 定额中“×层~×层之间“,指单独内装饰施工所在的层数,非指建筑物总层数。
16、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适用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承建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承建时,应执行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不得按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子目分别计算。
17、 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按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相应规定计算工程量和套用相应定额。
18、建筑物外墙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外墙装修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顶面的高度。同一建筑物,外墙装饰高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高层与低层交界处的工程量,并入高层部分的工程量内。
19、 建筑物外墙局部装饰时,其垂直运输机械的外墙装修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外墙装饰顶面。
20、建筑物内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层数,指建筑物(不含地下室)的总层数。同一建筑物,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
21、 单独施工装饰类别为Ⅰ类的内装饰,其内装饰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乘以系数1.2。
注意:计算及定额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超高人工、机械定额增加费率子目是按建筑物不同高度列项,因此如遇一个建筑工程分别有多个承包队伍施工时,可按各自完成超高工程的工作内容计算工程量乘以降效系数计算各自的降效费,方便了发包工程计算超高费,单独内装修除外。
(交底P189“2”条)
2、建筑物内装修超高人工增加定额子目10-2-63~75主要用于施工单位施工时,既无垂直运输机械又无施工电梯上下的情况,通常用于建设单位将七层以上的建筑工程内装修单独分别发包给多家装修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时可以将建筑工程七层以上的全部或分部内装修的人工费计算后分别乘以不同层数档次定额的降效系数计算超高增加费。建筑工程6层以下(含6层)的内装饰,或7层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现场有垂直运输机械或有施工电梯可利用时,均不得计算室内装饰人工增加费。定额所列“层数之间”是指单独内装饰施工所在的层数,并非建筑物总层数。(交底P189“3”、解释P25“15”)
超高人工增加费(人工降效)主要含1、人工降效费2、人员上下费3、超高机械增加费(除垂直运输机械降效)4、施工用水增加费5、通信联络费6、照明避雷费7、排污清理及其他费用。(如航空临时避难灯)
2006年综合解释:
1、第十章第二节中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工程量,凡定额计量单位平方米的,均按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2、条形基础垫层、独立基础垫层,深度大于3m时,按条形基础、独立基础的相应规定计算垂直运输机械。满堂基础、满堂基础垫层、条形基础、条形基础垫层、独立基础、独立基础垫层,深度大于3m时,均按相应规定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其中,深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各自底平的深度;工程量,系指各自总体积,非指超深体积。
3、建筑物内装修超高人工增加,系指内装修施工时,无垂直运输机械、无施工电梯上下,主要用于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修工程的情况。
第三节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1、 构件运输,包括场内运输和场外运输。场外运输,系指施工单位将构件从构件预制厂运至施工现场构件堆放点的运输。
2、预制混凝土构件在吊装机械起吊点半径15m范围内的地面移动和就位,已包括在安装子目内。超过15m时的地面移动,按构件运输1km以内子目计算场内运输。起吊完成后,地面上各种构件的水平移动,无论距离远近,均不另行计算。
3、门窗运输的工程量,以第五章门窗洞口面积为基数,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0.975;木窗,0.9715;铝合金门窗,0.9668。
4、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的安装高度,指建筑物的总高度。
5、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机械栏列出轮胎式起重机台班消耗量的,为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其余,除定额注明者外,为塔式起重机安装。
6、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定额按单机作业编制。双机作业时,轮胎式起重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2;三机作业时,乘以系数3。
7、 10-3-201柱加固子目,是指柱安装后至楼板提升完成前的预制混凝土柱的搭设加固。其工程量,按提升混凝土板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8、其他混凝土构件安装及灌缝子目,适用于单体体积在0.1m3以内(人力安装)、或0.5m3(5吨汽车吊安装)以内定额未单独列项的小型构件。
9、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未计入构件的操作损耗。施工单位报价时,可根据构件、现场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构件损耗率。编制标底时,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相应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乘以下表规定的工程量系数:
定额内容
构件类别
运  输
安  装
预制加工厂预制
1.013
1.005
现场(非就地)预制
1.010
1.005
现场就地预制

1.005
成品构件

1.010
10、  预制混凝土(钢)构件安装机械的采用,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檐高20m以下的建筑物,除预制排架单层厂房、预制框架多层厂房执行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外,其他结构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子目。
(2) 檐高20m以上的建筑物,预制框(排)架结构可执行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其他结构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子目。
2006年综合解释:
1、  预制混凝土构件分类表中的空心板、实心板,4m内为一类,4~-6m为二类,6~14m为三类。
2、  预制板灌缝子目中的钢筋,非指预制板纵向板缝中的加固(受力)筋,实际用量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预制板纵向板缝中的加固(受力)筋,按现浇构件钢筋的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3、  成品H型钢柱(梁)安装、现场制作的独立式H型钢柱(梁)安装,型钢混凝土柱(梁)中的H型钢柱(梁)安装,均执行钢柱(钢吊车梁)安装相应子目。
第四节  混凝土模板及支撑工程
1、  胶合板模板,定额按方木框、18mm厚防水胶合板板面、不同混凝土构件尺寸完成加工的成品模板编制。施工单位采用复合木模板、胶合板模板等自制成品模板时,其成品价应包括按实际使用尺寸制作的人工、材料、机械,并应考虑实际采用材料的质量和周转次数。
2、  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的模板,按其展开高度乘以基础长度,以平方米计算;基础与基础相交时重叠的模板面积不扣除;直形基础端头的模板,也不增加。
3、  杯形基础和高杯基础杯口内的模板,并入相应基础模板工程量内。
4、  现浇混凝土无梁式满堂基础模板子目,定额未考虑下翻梁的模板因素。
5、  现浇混凝土柱模板,按柱四周展开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1)  柱、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柱模板面积。
(2)  柱、板相交时,不扣除板厚所占柱模板面积。
6、  构造柱模板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形式的构造柱和实际支模大于混凝土外露面积等因素,适用于先砌砌体,后支模、浇筑混凝土的夹墙柱情况。
构造柱模板,按混凝土外露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构造柱与砌体交错咬茬连接时,按混凝土外露面的最大宽度计算。
7、  现浇混凝土梁(包括基础梁)模板,按梁三面展开宽度乘以梁长,以平方米计算。
(1) 单梁,支座处的模板不扣除,端头处的模板不增加。
(2) 梁、梁相交时,不扣除次梁梁头所占主梁模板面积。
(3) 梁、板连接时,梁侧壁模板算至板下坪。
8、  现浇混凝土墙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 墙、柱连接时,柱侧壁按展开宽度,并入墙模板面积内计算。
(2) 墙、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墙模板面积。
9、  现浇混凝土板的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 伸入梁、墙内的板头,不计算模板面积。
(2)周边带翻檐的板(如卫生间混凝土防水带等),底板的板厚部分不计算模板面积;翻檐两侧的模板,按翻檐净高度,并入板的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 板、柱相交时,不扣除柱所占板的模板面积。但柱、墙相连时,柱的与墙等厚部分的模板面积,应予扣除。
10、    现浇混凝土密肋板模板,按有梁板模板计算,斜板、折板模板,按平板模板计算;预制板板缝大于40mm时的模板,按平板后浇带模板计算。各种现浇混凝土板的倾斜度大于15°时,其模板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11、    现浇混凝土悬挑板的翻檐,其模板工程量按翻檐净高计算,执行10-4-211子目;若翻檐高度超过300mm时,执行10-4-206子目。
12、    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超高:
(1)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定额按支撑高度3.60m编制。支模高度超过3.60m时,执行相应“每增3m”子目(不足3m,按3m计算),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2) 构造柱、圈梁、大钢模板墙,不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3) 支模高度,柱、墙:地(楼)面支撑点至构件顶坪;梁:地(楼)面支撑点至梁底;板:地(楼)面支撑点至板底坪。
(4) 梁、板(水平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支模高度-3.6)/3(遇小数进为1)
超高工程量(m2)=超高构件的全部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5) 柱、墙(竖直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分段计算:自3.60m以上,第一个3m为超高1次,第二个3m为超高2次,依次类推;不足3m,按3m计算。
超高工程量(m2)=∑(相应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6) 墙、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超高,并入墙、板支撑超高工程量内计算。
(7) 轻体框架柱(壁式柱)的模板支撑超高,执行10-4-148、149子目。
13、    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池槽中间的空心部分。
14、    现浇混凝土墙模板中的对拉螺栓,定额按周转使用编制。若工程需要,对拉螺栓(或对拉钢片)与混凝土一起整浇时,按定额“注”执行;对拉螺栓的端头处理,另行单独计算。
15、    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工程量,可直接利用按第四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
16、    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工程量,定额单位为m3的,可直接利用按第八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定额单位为m2的,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定额未列项目,按建筑物相应构件模板子目计算。
17、    定额附录中的混凝土模板含量参考表,系根据代表性工程测算而得,只能作为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的参考。
2006年综合解释:
1、               对拉螺栓与钢、木支撑结合的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定额按不同构件、不同模板材料和不同支撑工艺综合考虑,实际使用对拉螺栓、钢、木支撑的多少,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2、               现浇混凝土带形桩承台的模板,执行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有梁式)模板子目。
3、               现浇混凝土有梁板的板下梁的模板支撑高度,自地(楼)面支撑点计算至板底,执行板的支撑高度超高子目。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1、本节定额,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编制。编制时,对机械种类不同、但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完全相同的子目,进行了合并。
2、 塔式起重机基础及拆除,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的搅拌、浇筑、养护及拆除,以及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的铺设。
3、大型机械安装、拆卸,指大型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及拆除。
4、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指大型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现场运至另一施工现场25km以内的装卸、运输(包括回程)、辅助材料以及架线等工作内容。
5、本节定额的项目名称,未列明大型机械规格、能力等特点的,均涵盖各种规格、能力、构造和工作方式的同种机械。例如:5t、10t、15t、20t四种不同能力的履带式起重机,其场外运输均执行10-5-19履带式起重机子目。
6、 定额未列子目的大型机械,不计算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7、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600m2以内,计1座;超过600m2,每增加400m2以内,增加1座。每座基础,按10m3混凝土计算。
(2)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按标底汇料表中的大型机械,每个单位工程至少计1台次;工程规模较大时,按大型机械工作能力、工程量、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等具体因素确定。
8、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超过25km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另计取。
计算及定额应用注意问题:
1、            塔式起重机械使用时一般要套用安装拆除、场外运输、砼基础浇制养护、砼基础拆除四项定额内容。
2、            井字架及中小型机械,如砼搅拌机械、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均不计算场外运输。
3、            塔式起重机械基础定额是按每座10立方米编制的。如实际基础体积相差+-5%时,应按定额调整。发生的量差,其基础浇筑可套用设备基础,拆除可套用“山东省房屋修缮定额”的小型砼拆除定额子目。
4、            塔式起重机砼基础及拆除定额单价中只包括砼拌制、振捣、养护和拆除,不包括挖基础土方、支模板、钢筋以及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外运,不包括部分应另计。砼基础拆除方式不分人工与机械,均不得调整。
5、            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定额1002)是按每米双轨直线编制的。如遇弯轨,可按弯道部分计算长度套用定额,但基价应乘以系数1.05.
6、            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定额包括了轨道的敷设、拆除、碎石、枕木、钢轨等材料的摊销数量,但不包括轨道路基的土石方加固。
7、            同种机械的场外运输不因其规格、能力、构造、和工作方式不同而进行调整。定额均已涵盖大型机械的机械规格、能力等以上特点。
2006年综合解释:
10-5-1,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子目中,不含钢筋、地脚螺栓和模板。其工程量,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执行现浇构件钢筋子目;模板,执行设备基础模板子目;地脚螺栓,执行补充子目4-1-131,并一并列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其它有关说明
1、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①子目中列有“(XX)”者,例如2-3-1,钢筋混凝土方桩(10.1000)等,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方桩)的定额消耗量,括号表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应价目表基价。②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例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子目;若主要材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
2、  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的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要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
3、  定额中的砂,为符合规范要求的过筛净砂。定额中过筛净砂的消耗量,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系数、过筛损耗以及配制各种砂浆、混凝土时的操作损耗。但定额中不包括施工现场的筛砂用工。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各种砂浆中的过筛净砂,按每立方米0.30工日,另行计算。其它用砂,不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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