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隐私要切合教育实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7:01:54
        不久前在武昌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被提交审议。根据该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
  对未成年人保护从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强化是我国社会法制化发展的积极表现。然而对于这一立法所涉及的问题,还是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这些声音中,应该多是未成年人监护者表达的担忧。情感上也许不能接受该法,中国社会特有的家庭文化传统的影响毕竟难除,但理智地说,立法者的确需要多多思量。
  一方面,负责任地说,我国未成年人尚缺乏足够的教育基础,使其对“保护隐私权”形成正确的认识。这绝不是在贬低或低估我们的未成年人,而是对我们教育的深刻拷问。事实上,立法的进步与国民素质的提高应当成正比例发展。但就当前来看,现行的教育活动为未成年人心智的全面发展所提供的“营养”还远远不够。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站在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立场上推出,但仍然是从成年人的认识水平上去把握的,充其量不过是以此心推彼心,推己及人,推此及彼。而以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成年人的这份苦心恐怕不是那么容易。在缺乏必要的认知条件和基础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片面的理解,甚至是误解。
  另一方面,从心理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本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比较强烈,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而忽视更多事实因素。这是导致他们不容易正确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心理容易出现焦虑,情绪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如果身边缺少可信赖的成年人的引导,行为就可能出现失范而给自己带来困扰。这种情况在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中尤为突出。而立法或媒体宣传如果只是单方面强化“隐私保护”,难免不会成为青少年叛逆的变相诱导。
  就以上两方面而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是为成年人立的,目的是规范成年人的行为。然而笔者认为,这一法律应该更多地让未成年人学习和正确理解。一则使未成年人通过学法、懂法来增加主动维权意识,了解维权细则、方法及渠道。二则使他们学会判断和把握“隐私保护”与自身安全维护之间轻重缓急的关系,养成与可信赖的成年人积极沟通的习惯,具备从他们那里学习处理问题的方法、思路等健康心态和能力。不能借着“保护隐私”逃避成年人的监护,而使自身陷入困境。前者是知识的增进,后者是素质的提高。
  所以,我们说,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是好事,但要让好事发挥出好的作用,产生好的效果,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只有当条件成熟时,才能尽可能削减法之恶,弘扬法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