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茂攀爬事件的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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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蜘蛛侠"攀爬上海金茂大厦被拘5天(组图)
2007-06-01 05:55:33 来源: 东方网(上海) 网友评论 226 条 进入论坛
核心提示:昨天下午,法国著名“蜘蛛侠”阿兰·罗伯特,身穿“蜘蛛侠”服装,用半小时徒手攀爬到上海金茂大厦顶端,吸引了众多民众围观。由于违反了有关规定,他爬下大楼后被警方带走,受到拘留5天的处罚。
警方随后证实说,这位“蜘蛛侠”的确就是法国“蜘蛛人”阿兰·罗伯特。经查,他于本月27日从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据其本人称,他于昨日14时20分许从金茂6号门攀爬至联廊屋顶后开始攀爬金茂大厦主楼,并未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茂大厦的管理人员。
该男子的攀爬行为造成了周边大量人员围观和车辆的拥堵,对该楼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金茂大厦88层观光厅也因此紧急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警方给予罗伯特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依法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并限期出境。
金茂曾遭四次攀爬
第一次:一名外国人在夜晚攀上金茂。
第二次:2001年2月18日,安徽青年韩奇志徒手攀爬金茂大厦。
第三次:2003年10月7日,27岁的辽宁人王欢用约一个小时攀爬到金茂345米高的跳伞平台。
第四次:2005年4月23日凌晨,约20岁的贵州男子韩德贵冒雨从外墙徒手爬上金茂大厦86层平台。
上述三人均被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处以15天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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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一、
“警方给予罗伯特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上述三人(安徽、辽宁、贵州)均被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处以15天治安拘留。”
外国人5天,本国人15天,为嘛呢?
“上述三人”,上述明明4人嘛,“第一次:一名外国人在夜晚攀上金茂。”这人咋处理了?是没逮着么?
疑惑二
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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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十五天的处罚怎么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