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推出新服务被指“中国翻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12:34
“其实有关Google推出的新服务被指是‘中国翻本’让我们看到的是中国企业的创新精神和其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就搜索引擎巨头Google近期在美国本土推出的新语音搜索服务被媒体指其模式与已在中国运营近两年的“中国总机”极为相似一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息专家昨日表示。
“商业模式”谁来护?
Myspace成功后,国内就涌现出20家以上模仿的互联网企业;Youtube以750万创业,两年内就创造了16.5亿的价值,国内互联网类似的视频网站也一夜间多达数百家;而随着美国三维虚拟网络社区“Second Life ”大行其道,国内同样概念的新兴网站也不胜枚举……一直以来中国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大部分源自美国,有人甚至高喊:中国式抄袭何时了?
“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交流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和无限的梦想。与此同时,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也给现代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此位专家介绍道。
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amazon.com)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这种被称为“1-click”的专利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当亚马逊发现另一家商务网站Barnesandnoble.com 也在采用相似的技术时,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对方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最后,法官对被告发出了初步的禁令,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销售方式。
传统的法律制度认为,“商业计划”或者称为“商业模式”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产业的兴起赋予了“商业模式”以巨大的价值。一个好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中国式创新引“翻本”
中国总机就是电信增值服务行业的一支生力军。1亿网民的中国,催生了营收超过13亿的百度。中国总机的用户群体涉及固定电话、手机、网民,总数超过9亿,市场潜在产出超过400亿!其在2005年8月在中国率先推出总机电话实名转接服务,通过将没有意义的电话号码和易记的中文名字绑定起来,提供转接服务,方便了用户的使用,也通过用户一遍一遍地重复公司的电话实名,即公司名称、品牌或产品名,加深了对企业、对其产品的印象,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节省了很多独立宣传的费用。该独特的商业模式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润。
但任何能带来利益的东西都会引来无数的跟随者,在2005年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天下互联科技集团总裁第一次提出自己旗下中国总机这一创意后,短短一年内,就出现了数十家同类服务商。数月之后,中国电信也推出同类语音服务——号码百事通,希望在查询之余,也提供电话转接服务。但经历了短暂的转接量暴增之后,因其并未做到其声称的“知百事,通天下”,用户在失望之余,便又放弃了该号码的使用,这对期待商业模式转型的中国电信也是个不小的打击。但中国总机从一开始,便坚持只提供精确实名转接服务,让用户“记得住,找得到”,只要用户记得住对方的名字,对方也在中国总机注了册,那用户就能随时找到被叫方。
据悉,中国总机的这种商业模式来源于以前中南海“红机子”保密电话,并经过了长期的市场调查,是在对中国电信消费文化和中国人电话使用习惯做了详细、透彻的分析之后提出的,此外中国总机也有自己独特的市场推广策略,其在全国各地征收代理商,并彻底整合加盟费,随着800声讯电话昂贵的收费以及所能够为公司带来的宣传反馈效果差等缺点,彻底整合了固话、手机、短信、网络等多种通讯手段的中国总机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客户。正如中国总机副总裁褚朝晖说的“我们一直被抄袭,却从来没有被超越。”
然而,当Google这一全球搜索引擎巨头也打着这一旗号,使用这一商业模式出现的时候,一直在电话实名转接服务市场独领风骚的中国总机也不禁担忧起来。面对如此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对Google强大的数据库、卓越的后台技术支持、以及中国总机做不到的“提供免费电话服务”,种种优势和对方的知名度让中国总机也头疼了。
当事双方均暂不表态
记者联系了双方企业,但双方负责人都表示暂不对此事做出评论。中国总机副总裁褚朝晖说,虽然自己的公司是这一商业模式的独创者,但对于下一步的做法,他表示公司也很为难,毕竟商业模式在中国还是不受保护的,何况,Google的雷同语音服务还只是在美国本土使用,公司也是“鞭长莫及”,加上对方的抄袭行为对公司的影响目前也很难估计。但谈到若将来Google将此服务带到中国的后果,他表示自己也不得而知,但他表示中国总机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Google虽然在互联网搜索业是老大,但其初涉语音服务,对语音服务的了解恐怕并不如已经在中国市场上成功运作近两年的中国总机。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专利权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与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相比,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还很窄。在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在我国,甚至计算机软件都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同时,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商业模式”更是不会被授予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