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1:01:27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完)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完)
一级保护动物-一级保护动物条件
   
(一)什么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330多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90多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二)什么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法律意义上,也就是指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一般来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数量或者相对较为珍贵。对这类动物除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外,还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应当指出,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不得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摘自《野生动物保护法问答》)。
(三)哪些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管辖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一级、二级和省级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种类。这类动物的名称都在国家和各省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四五百种,但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并不太多,有的也不很普遍,如各种鹿、熊、猴子、灵猫、牦牛、麝、孔雀、勺鸡、锦鸡等;另一类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已于2000年公布了这类动物的名单,总共有1700多种,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种类比较多,如貉子、麂子、果子狸、麝鼠、山鸡、雁鸭类、鹧鸪类、蛙类、蛇类及一些经济昆虫类等百余种。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除外)也分别列为国家和地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家养”动物还是不是野生动物。有些农民朋友问,我养殖的种类已经繁殖多代,成了“家养”动物,而且其他地方也在养,甚至加工、经营已形成规模,还算不算野生动物了?这里要告诉农民朋友,是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是根据繁殖了多少代或者动物所处的场所,即圈(笼)养还是野生状态来决定的;凡是前面讲的那两类动物名单里的种类,不论野外的还是圈(笼)养的,包括它们繁殖的后代,都是野生动物,都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它们虽经多代饲养,并没有发生生物学上的变化,从外观和遗传方面与野外的相比也没有改变。比如山鸡(环颈雉)经过长期饲养,已经很普遍并形成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经过定向培育(例如杂交育种)的过程,养殖场所养的和野外的山鸡是无法区分的,所以仍然属于野生动物。
(五)国家允许农民养殖野生动物吗。大家知道,野生动物是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这项资源的目的,除了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外,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满足社会上的一些需求,比如观赏、医药、毛皮、食用以及某些轻工原料等。但由于野生动物在自然界里的增长是有限度的,加上不断受到捕杀,所以国家确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总的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正确地开展野生动物的养殖活动,就可以减少野外资源的消耗,也是对资源的保护。但是,根据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不同的养殖目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都允许饲养的;对于农民来说,养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经济,所以应当选择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国家允许产品加工、经营的种类;对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来说,农民的养殖活动能够符合以下两点,一般都是允许的:(1)养殖的动物是国家政策允许或正在推广养殖的种类。如鹿、蓝孔雀、鸵鸟这类传统养殖或外来的。(2)饲养的种源是合法取得的。一般是指从具有林业部门发给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购买的。
一级保护动物-我国的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有
   
蜂猴(所有种)、熊猴、台湾猴、豚尾猴、叶猴(所有种)、金丝猴(所有种)、长臂猿(所有种)、马来熊、大熊猫、紫貂、貂熊、熊狸、云豹、豹、虎、雪豹、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亚洲象、蒙古野驴、西藏野驴、野马、野骆驼、鼷鹿、黑鹿、白唇鹿、坡鹿、梅花鹿、豚鹿、麋鹿、野牛、野牦牛、普氏原羚、藏羚羊、高鼻羚羊、扭角羚、台湾鬣羚、赤斑羚、塔尔羊、北山羊、河狸、短尾信天翁、白腹军舰鸟、白鹳、黑鹳、朱鹮、中华秋沙鸭、金雕、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虎头海雕、拟兀鹫、胡兀鹫、细嘴松鸡、斑尾榛鸡、雉鹑、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头角雉、红胸角雉、灰腹角雉、黄腹角雉、虹雉(所有种)、褐马鸡、蓝鹇、黑颈长尾雉、白颈长尾雉、黑长尾雉、孔雀雉、绿孔雀、黑颈鹤、白头鹤、丹顶鹤、白鹤、赤颈鹤、鸨(所有种)、遗鸥、四爪陆龟、鼋、鳄蜥、巨蜥、蟒、扬子鳄、新疆大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红珊瑚、库氏砗磲、鹦鹉螺、中华蛩蠊、金斑喙凤蝶、多鳃孔舌形虫、黄岛长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