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稿文件格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16:04
规范文稿文件格式       


       (二)标题层次和字体要求: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为: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大标题用2号微软简标宋体,副标题用3号微软简楷体。正文第一级小标题用3号微软简粗黑,第二级小标题用3号微软简楷体,第三级小标题用3号微软简仿宋体加粗,其余正文文字均用3号微软简仿宋体。正文行距用“固定值”,“设置值”为26-28磅。
    (三)署名落款和日期要求:汇报或交流文稿,署名落款应在正副标题之下空1行居中,字体为3号微软简楷体;日期为文稿使用当天日期,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加圆括号标注于正副标题下空1行(有署名的标注于署名下1行)居中位置,字体与副标题和署名相同。
    二、正式文件格式
    正式文件格式除适用上述普通文稿格式一般要求外,还要重点规范以下三方面格式:
    (一)眉首部分:
    眉首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等。
    1.公文份数序号  即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于左上角第1行,一般带有密级的必须标注序号,其他的可编可不编。
    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  秘级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紧急程度分特急、急件两种,分别顶格标识于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星号隔开,如同时标注秘级和紧急程度,则密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3号微软简粗黑体,两字之间空1字。
    3.发文机关标识  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联合行文时必须把主办机关排在前边,“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4.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我办制发的正式文件机关代字是“沭政办发”;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应用六角括号“〔〕”括起;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应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字体为3号微软简仿宋体,居中。
    (二)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等。
    1.公文标题  红线下空2行居中排布,字体为2号微软简标宋体,公文标题不仅要排列对称美观,而且不能把完整的词拆开,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顶格,3号微软简仿宋体。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乡镇人民政府”。主送机关过多需回行时,仍然要顶格。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可以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
    3.公文正文  与第一部分普通文稿格式的要求相同。
    4.附件  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1行左空2个字标注“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需回行,与附件名称第1个字对齐排列。有两件或以上的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前按顺序用数字注明序号。附件名称后不标注标点符号。附件材料左上角用3号微软简粗黑体顶格标注“附件”,后标全角冒号;两件或以上附件按顺序标注“附件:1.”,“附件:2.”。附件标题、小标题、正文排版同主件相同,若有图表,表内文字可灵活处理。正文标注附件与附件材料必须一一对应。
    批转、转发、印发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不加附件标注。
    5.成文日期与印章    文件成文日期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如: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落款只标识成文日期,然后在日期上加章,印章必须端正、居中。
    (三)版记部分:
    版记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1.主题词   主题词词目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国务院主题词表》的规定,“主题词”顶格标注,每个词目之间不加顿号、空1字。“主题词”用3号微软简粗黑体,词目用3号微软简标宋体。
    2.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居左空1字,这与主题词顶格标识不同;回行时与上一行对齐,这与标题之下的主送机关回行时仍顶格不同。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要标注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
    4.页码和印发份数    页码只标识到公文主体部分结束的那页,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包括印有版记的那面)不标识页码。印发份数位于文件最末端右下部分,注明本文件一共印发多少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