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治也此路不通的时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50:16
张鸣
改革30多年,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中国一度是打算从法治建设的道路,迂回进行政治改革的。因此,我们看到,在30年里,法律空白的中国拥有了一大堆法律,甚至连允许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都有了。法律教育大幅度扩张,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学历状况大有改善,社会上也出现了人数众多的律师的群体。尽管司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暧昧不清,但毕竟零星地有了用司法来规范执政党和行政机构的设想,甚至出现了个别法院处置违法地方党委的案例。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度似乎也有了答案。
但是,我们看到,到了今天,似乎事情正在起变化。至少,在司法体系“三个至上”的提法下,党跟法已经一样大了。司法体系,正在忙于讲政治。法治的道路,隐隐然已经被插上了“此路不通”的标牌。
一般来讲,人们习惯于讲民主与法治相提并论。但是,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法治显然是更重要的。在历史上,在进入现代国家的历程中,的确存在过没有民主的法治。比如一战前的德国和日本,以及一些英国的前殖民地,最典型的莫过于香港和新加坡。在清末立宪过程中,清政府也认可司法的独立,开始了法治进城。毋庸讳言,法治的前提,是司法的独立。如果追求法治,而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含糊其辞,实际上等于缘木求鱼。一战前德皇跟磨坊主的官司,很可能是一场有意制造出来的司法秀,但其寓意却是司法独立。德国独立的司法,在从二元君主制战后过渡到魏玛共和国体制期间,一直保持着。尽管德国的左派认为法院对保守派过于宽容,但在纳粹上台之初,制造的“国会纵火案”的审理中,德国的法官也没有遵从纳粹的压力。
独立的司法不是万能的钥匙,不能阻止德国和日本极端势力把国家拉向军国主义的深渊。但却能保证在和平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秩序,使民众养成基本的守法习惯。中国曾经是个以政治代替法律的国度,即便是政策,也经常会被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打断,直至发生砸烂公检法的文革大混乱。实现转型,走法治化的路径,既是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经济改革的成功,市场的重建,国家的全面行政管控模式逐步失灵,尤其需要法治建设,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市场,是现时期中国之所急。即使不考虑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任务,单从现实的功利目标,法治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眼下却遭遇了它的瓶颈,似乎怎么也走不过去了。这个瓶颈,就是司法独立。但是,司法不独立,就实现不了它作为调解社会纠纷的职能。眼下,市场的纠纷,纵使司法不公,人们还可以依靠传统留下的潜规则方式加以解决。但是,社会纠纷,尤其是官民之间的纠纷,当司法失效,或者无能为力的时候,矛盾就凸显了。眼下,上访问题,已经形成难以解决的困局。截访、息访,已经成为各级行政部门的一大任务。为了应付上访,各级政府付出了巨大的成本,甚至不惜违法,采取非法拘禁和把人投入精神病院,或者干脆把访民劳教、判刑,但仍然难以遏制上访潮。访民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中国现时政治的一种特别生态。显然,这样的上访,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即使东欧这样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总理府和总统府都是开放的,却连一个上访者都看不到。访民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就是司法失效。失效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独立。换言之,就是司法说了不算。老百姓是非常明白的,他们知道司法解决不了问题,能解决问题的机构,是党政机关。越是上级机关,就越是能解决问题。所以,他们上访,都是找党政机关。
在世界各国,即使是发达国家,人们对于行政机构的信任度都不太高。但是,人们都比较相信司法。可是在中国,人们谁都不相信,尤其不相信司法,连法医鉴定都不相信。前年的瓮安事件,以及今年的福建网民诽谤案,都是因为人们根本不相信法医鉴定导致的。可见,原本可以作为人们社会信任的最后一道堤坝的司法,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司法不独立,也极大地腐蚀了司法本身。目前,相当多的老百姓目前还相信中央政府,但是如果随着上访潮的扩大,而相应的截访力度加大,如果有一天,老百姓连中央也不信任了,那么,后果是什么?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放弃法治路线的改革,都是一件极其不智的选择,这一选择所蕴含的危险,是潜在的,但也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