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罰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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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恶孽,惟淫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姦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為虫蚁,又五百劫,转為禽兽,又五百劫,再转為人,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於淫孽,乱伦罪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髮,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姦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四百劫。再转為人,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叁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叁百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叁百劫。再转為人,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叁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姦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四百劫。再转為人,為奴僕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姦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為人,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叁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一百劫。再转為人,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姦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叁百五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叁百五十劫。再转為人,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叁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叁百,亦抵一半。

诱姦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叁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一百劫。再转為人,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叁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叁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於地狱,為虫蚁,為禽兽,各历七十劫。再转為人,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叁百,亦抵九分。

以上叁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叁等。无论僕妇,无论奴婢,姦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淫书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姦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姦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姦调奸,俱以强姦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叁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叁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叁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叁次,减寿半月。若假託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叁月也。抱朴子曰:算者叁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叁年也。此当以原注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叁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淫书者,叁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叁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僕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於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譭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叁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籙。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