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掉粉饰,“城管卖路”的本质是以权攫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6:00:49

  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日,江西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

  关于组织此次拍卖的动因,城管说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拍卖方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话听起来理直气壮,而且充满了悲悯情怀,事实却另有玄妙。参加竞拍的以下岗和伤残人员居多,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只能靠着在街头摆摊设点,勉强维持生计。城管部门以“规范”之名组织竞价拍租,他们陷入两难境地:参与竞拍,成本增加,收入骤降;不参与竞拍,从此失去摆摊的收入。在不断攀升的叫价中,有些人无奈退去了,有些人咬着牙买下了摊位,却不知道未来等待他们的是微利还是亏本。更叫人难以理解的是,有些商贩早已租下了铺面,紧邻铺面的人行道也被拿来拍卖,为了防止“卧榻之侧他人捣乱”,他们不得不再出一笔钱把人行道“买”回来。这样的做法明明是对弱势群体赤裸裸的盘剥,却被振振有辞地说成“照顾弱势群体”,说这话的人还有没有起码的同情心和是非感?

  众所周知,城市道路是公共设施,不能被行政部门拿来卖钱。那么弋阳县城管大队公然拍卖人行道是否有政策法规上的依据?在记者的追问下,城管部门抬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作为挡箭牌:“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细看之下,这一条款只说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摆摊,并没有说哪个部门有权组织占道经营的摊位拍租,城管部门以此为据自辩,属于明显的过度引申和阐释。说白了,城管部门做的是没有正当授权的非法“买卖”,而他们对地方法规随意曲解和捏弄的态度,更见出他们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法治观念的淡薄。

  那么,城管部门组织这次民怨沸腾的竞拍活动的所得去向如何?他们的回答是,“县领导在大会、小会上都给了我们表扬,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我们一分都没留”。听起来,他们是在忍辱负重地为地方财政做贡献。但这话只是一面之辞,这些收入究竟有没有进财政账,还得划上一个问号。因为,做这事又费心、又费力,还要被人戳脊梁骨,如果没有城管部门的利益在内,多少显得有些匪夷所思。而且,就算入了财政账,也不见得就不会按比例“返还”。在很多地方,一些公权机关的办公经费没有保障,就收取行政罚款上缴财政,然后按比例返还,聊补无米之炊。在这种情况下,上缴财政固然是真的,但改变不了公权机关从中得利的本质。退一万步说,就算弋阳县城管大队的确是全额上缴,没有从中捞取好处,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出租公共资源为财政创收,仍然是说不过去的事情。

  说来说去,在把城管部门的巧言粉饰一一剥去之后,不管是为部门牟利,还是为财政增收,“城管卖路”的本质都是以权攫利。城管部门负有规范行商坐贾、整洁市容的重任,而且这一任务的确繁重、时有反复,但无论如何他们也不该打着“定位定员”的旗号与民争利,将盘剥之手伸向弱势群体就更不能原谅。严格说起来,城管部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                                                         ----原载2010年5月13日《北京青年报》A2版(作者: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