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毒攻击[释证纪历](摘自凯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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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毒攻击[释证纪历]                在口语中被简化为“恶攻”。源于《公安六条》第二条的规定。①虽然文件中无“恶毒攻击”词语,但在判决书上往往写有作案人“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等情节,故此类案件常被通称为 “恶攻”案。
        根据这一规定,当时如有人无意中损坏了一张领袖画像,弄坏了一枚像章,说了一句牢骚话,喊错了一句口号,或写错了标语的一个字,就会立即被戴上现行反革命帽子;轻则批判斗争,重则逮捕判刑。谁对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严重局势表示不满,或是对当政领导者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批评,都会被无限上纲为“恶毒攻击”,处以刑罚。甚至无知儿童的乱写乱画,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某人的梦呓、梦境,都不能幸免。② 经198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检察厅调查证实,仅仅由于对林彪、江青一伙有口头损害,被定为“恶毒攻击”罪而被逮捕判刑的,全国就有10万多人。四人帮严密控制下的上海,因“炮打中央文革”等罪名而制造的冤假错案,③竟达24.9万多起,受到株连的无辜群众在100万以上。福建省以“恶毒攻击”罪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刑的179人。
    “恶毒攻击”作为一种罪名,在1976年10月后并未立即废除,只是保护对象改了。1977年3月,华国锋、汪东兴搞了个五号文件,说:前一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攻击和诬蔑”中央领导同志的大标语、大字报,还有一些“谣言”,政治上十分“反动”,“恶毒攻击”一些已经去世的和现在的中丶央领导同志,这是“国内外阶级敌人在新的形势下向党进攻的一种手段”,提出要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在全国各地抓人、杀人。江西李九莲就是因为“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被判处死刑。
    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文件中才提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轻易给人戴上“恶毒攻击”的帽子,动以刑罚。公安部1979年1月26日报告建议中央,并经中央同意通知撤销“公安六条”。
    该类案件的特点有:一,冤假错案数量大、比例高;二,冤杀、错杀比较突出;三,错判“反革命集团”案件多,常常一案牵连几个县、数百人,其中不少完全无罪而被判刑的;四,大多集中在1968年至1972年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
    在平反冤假错案时,明确规定:“对那些反对林彪、‘四人帮’,同时也说了一些错话,甚至谩骂(党和领袖)的话的当事人,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要看主流,看本质,不要揪住错误言词不放;……对于‘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无限上纲,而定为‘恶毒攻击‘’、‘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惑’、‘反革命破坏’的案件,要着重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①《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1967年):“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实际执行中被扩展到“攻击”江青、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主要成员。
    ②扩大化的典型:文革中,造反派揪斗吕其明(《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作曲者),要他解释为什么是“西边的太阳快要落山了”?因为当时一般人的观念中都把毛主席比作“永远不落的红太阳”。给他安的罪名就是用“低俗歌曲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
    ③冤假错案的标准有宽有严:严的,判刑才算;宽的,被批判,单位处理,材料进档案就算。在宽严不同的标准下,涉及到的人数多少,有很大不同。

    (参考资料:郭超人、陆拂为、穆青《历史的审判》,《人民日报》1981.01.27;于浩成《“言者无罪?”》,“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lingxiaohua/blog/item/f0a40cf3ac2e35c10b46e0fd.html;魏春桥、申志远《胜利者的豪情之歌》,《哈尔滨日报》2005年 06月 18日;《江华传》编审委员会《江华传——从毛泽东秘书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