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的根本价值在绝大多数囚犯重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45:45

监狱工作的根本价值在绝大多数囚犯重生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16 13:43:35 / 个人分类: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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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的根本价值在于让绝大多数囚犯重生

  
  在传统文化和传统法律框架里,人们认识和定位囚犯,往往以最简单、最仇恨、最贬低的语言来完成:“社会渣滓”、“败类”等不一而足。当然,也有具有某种阶级斗争味道的语言:“坏人”乃至于“敌人”。
  我们再来看19世纪末,一个被当时的中国人至少法律人奉为先师的小河滋次郎对于监狱和囚犯的认识吧:
  囚犯“或因无生计,或苦无道德,既入监狱之中,必使平日所缺之生计道德皆为加增,异日可以自立,乃为完善。故欲减少犯人,必先改良社会,欲改良社会,刑法之必改良也。”小河氏还言:“人生斯世,安能无一事之错。因一事之错,遂毁其终身,未免太苛。且犯法者,人也。犯法者因有错矣,定法者岂能保其毫无错乎。”
  当然,不止于日人小河氏。清末民国期间的诸多政府大员对此多有著述和言论。这里我们同样也要好好的揣摩一下国际著名人士曼德拉对于囚犯的态度。“有一种说法,即没有在监狱呆过的人不能真正了解一个国家。要评判一个国家,不应该看它如何对待其高层的公民,而应该看他如何对待其最下层的公民。”曼德拉1998年对南非监狱工作人员讲话时,还阐述了下列观点:监狱可让一个国家的犯罪率不断下降,同时监狱的贡献还在于他们对待囚犯的方式。我们要强调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狱管理的专业化,一个是对人权的尊重。
  这里必须申明的是:人们对于监狱以及囚犯的那种抱怨和仇视的态度,表达了那种对于广义的控制犯罪的力量,或者再直接一点说:公众都仇视犯罪,也就意味着犯罪被普遍的预防。在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对于犯罪以及囚犯的消极评价和愤怒,是需要鼓励和弘扬的。
  但是,我们还必须再转换一个角度:当犯罪既已发生,囚犯既已坐牢,公众要做的就不仅仅是指责和抱怨了,而是要秉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包容和宽恕,要发扬中国共产党人的改造世界、改造社会的胸怀,给他们以希望、给他们以出路,让他们重新做人。这同样也契合了中国洗心革面、脱胎换骨、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金不换的仁爱精神。
  这里,我们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当下对待囚犯的话题。在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看来,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人、具体的人、所有的人、每一个人,无论这个人的身份、定位、民族、财产等等的差异。显然,这里的以人为本,根本价值在于确认囚犯在改造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我们应当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前提。在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监狱“应该在教育改造的原则下运行,并且应该将犯人看作公民而不是敌人”。
  这里有必要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
  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意味着囚犯必须对其犯罪负责。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是让他们承认犯罪、认识犯罪的危害成为前提性的条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意味着对囚犯主体的确认。
  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意味着监狱改造囚犯成为可能。只有囚犯在改造中具有主体性地位,我们对囚犯的改造才有可能实施,我们的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只有这样才是从本质上体现“人是可以改造的”伟大思想,因此,只有触发和调动了囚犯的改造心理,培养了囚犯的改造态度,激起了囚犯的改造愿望,改造才是具备了前提。
  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意味着囚犯对自己的改造负有重大责任。监狱对囚犯的改造,都是通过互动来完成的,而互动,就意味着囚犯的主体性。如囚犯改造活动中,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根据囚犯个体的具体情况,要执行刑期管理计划,需要囚犯积极合作,在监狱人民警察的指导下,拟定改造计划,诸如改造的目标、步骤的拟定,改造项目的实施等都是由囚犯自己来具体完成的,而别人无法替代。在这里,实际运用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原理。囚犯是内因,而监狱机关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等等只是外因。
  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是对囚犯的人的理性和良知恢复的基础。确认囚犯的主体地位,不断灌输正确的思想,疏导他们的扭曲心理,不断恢复他们的理性,唤起他们的良知,是监狱机关的重要选择。监狱机关对囚犯人权的保障,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和重要体现;根本上说,也是对囚犯主体性的尊重。“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监狱执行的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目的,恰恰是使囚犯早日获得自由。监狱的重要价值在于使囚犯经过改造而“止于自由”,因为要囚犯获得自由,而对他们首先要限制自由;或者说,限制他们自由的目的,是使他们获得自由。

【刊于2010年4月16日《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