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副书记一天参加两饭局 饮酒过量回家摔倒身亡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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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书记一天参加两饭局 饮酒过量回家摔倒身亡 (图)—— [ 一天一地一广仔 ] 于2010-04-16 21:59:33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女副书记一天参加两饭局 饮酒过量回家摔倒身亡
来源:东北网 2010年04月16日01:57我来说两句(14722)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提要] 2008年12月8日,29岁的吉林舒兰团市委副书记杨建华在喝了两顿酒后,一人打车回到家中。约两个小时后,在床上休息时不慎摔下,次日凌晨不治身亡。杨的家人将当天一起喝酒的19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法院一审认为无法确定饮酒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家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目前,其家人仍在等待二审结果…[我来说两句]
第1页:死亡经过:摔到地板上,颅内出血 第2页:家人将一起喝酒的19人告上法庭



 第二次开庭,没有当庭判决。舒兰团市委副书记杨建华的婆婆吕桂英走出法庭 本报记者 阚旋 摄


  本文人物速览

  杨建华,女,1979年5月9日生,家住吉林舒兰市北城街。2004年,与舒兰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警员王威结婚。同年,夫妻俩喜得双胞胎女儿,大女儿起名王美伦,小女儿叫王美奂。

  大专文化的杨建华当过一段时间记者,后来进入舒兰市招商局,事发时为舒兰团市委副书记。

  一年半的时间即将过去,杨建华的离开仍然带不走这段风波。

  生命停止在29岁的杨建华,是舒兰团市委副书记。2008年12月8日,她喝了两顿酒后,一人打车回到家中。约两个小时后,在床上休息时不慎摔下,次日凌晨不治身亡。

  “当天要不是喝了那么多酒,我儿媳妇根本不会死。”事后,她的婆婆将当天中午和晚上跟杨建华喝酒的王某、沈某、胡某等19人告上法庭。

  昨天,是此案的二次开庭。

  两个饭局:杨建华至少喝了7两半

  2008年12月8日8时,杨建华接到检查的任务后,与同事王某到舒兰市小城镇及上营镇小学、中学检查团委工作。二人先后来到小城镇中心校和小城镇第八中学,之后于10时30分许又坐车赶到上营镇中心校。

  第一顿:喝下二两半白酒

  在上营镇中心校,杨建华遇上舒兰市教育局审计科的李某和黄某,学校负责人徐某让4人留下吃顿便饭。中午,几人来到上营镇北苑饭店,坐进3号包房。徐某又邀请来上营镇第二十三中学负责人刘某等11人。

  他们喝的是五谷液白酒,38度,一瓶9两装,酒杯为二两半的口杯。杨建华喝下满满一杯,第二杯没有倒满,大家都是礼节性地敬酒,喝了两瓶。14时许,饭局结束。杨建华又同第二十三中负责人到学校检查工作。

  大约30分钟后,杨建华二人、舒兰市教育局李某二人,还有上营镇中心校负责人徐某乘车回到舒兰。

  16时16分许,舒兰市招商局王某给杨建华打来电话,要请她吃饭,原因有二,欢送局长,另外是欢送她去团市委工作。

  第二顿:又喝了半斤

  到达舒兰市区后,徐某说,饭时还没到,先到茶楼坐坐,随后邀来了8位朋友。17时许,杨建华接了一通电话后,起身离开茶楼,去往招商局王某设下的饭局。当时,包房内有沈某、田某、韩某等镇政府、局的干部。

  同样是38度的五谷液白酒,酒杯为二两半装,杨建华喝下满满一杯。剩下时间,大家相互敬酒。

  告上法庭:王家诉讼19人

  “要不是喝了那么多酒,我儿媳妇绝对不会从床上摔下去,也不会死亡,这一切都是因为喝酒而起的。”杨建华的婆婆吕桂英说。

  王家人认为,杨建华的死与当天喝酒的人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去年初,王家人将当天一起喝酒的19人告上法庭,要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教育费等40万余元。

  鉴定结论:饮酒是间接关系,占1/4

  究竟杨建华死亡与饮酒有无因果关系?饮酒又占多少比例?

  同年12月11日,舒兰市警方抽取杨建华心血约10毫升,对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

  12月12日的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显示,在送检的杨建华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32毫克/100毫升。

  2009年9月17日,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杨建华在大量饮酒后而使其处于醉酒状态,不是直接死亡原因,饮酒与其死亡是间接因果关系,饮酒应占25%。

  两次审理:

  被告称与他们无关

  一审:王家人败诉

  今年1月18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同事之间请客用餐属人之常情,对于杨建华的死亡原因,虽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2毫克/100毫升,头部受到磕碰,造成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疝死亡,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没有作出致伤原因的结论。所以无法确定饮酒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饮酒与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但其鉴定结论也是依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同时,杨建华体内的酒精含量虽过高,但不是死于酒精中毒,出现死亡不是发生在酒宴上或回家途中发生意外,而是已经安全到家并入睡,因此,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因劝酒或敬酒导致杨建华酒精中毒死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当庭没有宣判

  王家人不服判决结果,将此案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此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411审判庭进行二审。

  杨建华的婆婆吕桂英和律师徐立光坐在原告席上,19名被告多数缺席,聘请了两名代理律师。

  被告称:在宴会中,没有逼迫和强制杨建华饮酒,其饮酒过程是在增进同事友谊。此外,整个过程中,杨建华是在清醒的正常情况下进行的,最后毫无异样地离开,至于酒宴之后发生的事情,与他们无关。

  被告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本报记者 曹文嘉(来源: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