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传播借助高新技术 法规滞后怎样有效阻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5:49:25

围剿网络色情 净化网络空间

 P2P方便色情电影网上传播 监管资源有限认定困难

色情传播借助高新技术 法规滞后怎样有效阻击

  本网记者 王晓雁

  “现在,有电脑的大学生,哪个不是整天开着机用BT下载电影?其中一大半都是色情类的,这些早已不是新鲜事了。”4月23日,对网络颇有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成勇对记者说。
  记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BT下载”,数百个BT网站的搜索结果一下子涌出。记者随意浏览了几个热门网站,发现充斥其中的大多是色情电影。在相关的BBS、贴吧中,“跪求《极乐酷刑》种子!”等帖子随处可见。
  据介绍,BT(俗称变态下载)、Emule(俗称电骡)等下载软件,是近年来出现的点对点共享技术(P2P)的代表技术。由于P2P颠覆了互联网原来的存储、下载模式,使一台电脑在下载的同时也成为一个服务器,能向其他电脑提供已经下载的文件块,这种“乘法效应”客观上使网络色情的传播空前便利和迅捷,因此,这种技术也被指责为“孕育网络色情的温床”。

  BT加速网络色情电影传播

  据了解,在P2P出现以前,色情网站多是有偿的图片、文字,免费“色情电影大餐”则少之又少,多数网民形成网络免费的消费观后,并不愿意掏腰包观看色情电影,P2P却让网络色情不再限于静态的图片和文字。
  “BT作为P2P技术的代表,之所以传播快,涉及范围广,因为它采用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成勇告诉记者。
  据介绍,BT充分利用了每一台电脑的计算能力,将一个文件分割成若干块,任何一个通过BT下载色情电影的网民,其电脑同时扮演着服务器的角色,而且下载的人越多速度就越快,下载完不马上关闭BT软件,就可以成为“种子”(即拥有完整的档案者)分流,让其他人下载。这种呈几何级数传播信息的方式,大大方便了色情电影的共享。
  监管资源有限难以逐一调查
  “至少在目前来看,法律对BT鞭长莫及。”在一个有关BT技术是否合法的论坛里,一位叫“玉米不纯”的网友在帖子里这样写道。

  法律真的管不了BT吗?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5年1月,香港就出现了全球首例因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布电影BT种子而入狱3个月的案件,但那起案件中涉及的影片并非色情电影,所以香港法院裁定原告的罪名是“侵犯版权罪”。而在内地,关于BT下载问题,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曾表示,迄今为止,只是立案调查过团体性质的大案要案,并未涉及个人使用BT上传下载者。
  “BT让每一个上网用户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色情信息发布者,随时传播、随时删除,管理部门利用有限的资源监管数以千万计的IP站点,极其困难。”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说。
  曹旭升介绍了香港法律界曾举过的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
  假如有1000个人同时使用BT程序分享传输档案(这其实很普遍),其中一名分享者甲最后所获得的“完整档案”,是由1000人中的50人分发的“部分档案”组成,若控方要成功检控这50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则必须掌握50个人的资料(如地址)、要求法庭发出50张搜查令、拘捕50人、扣留50部电脑、从50部电脑中找出“部分档案”为证物、从甲的电脑中找出“完整档案”,并配对证明是由这50人所传输的。
  “这就意味着刑事侦查中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和物力,去逐一调查,这基本不可能。”曹旭升介绍说,正因为监管BT的困难性,所以我国法律界一般倾向于“下载不算,做种子才算”的态度,也就是说,只追究完整文档的拥有者(即“种子”)上传色情影片的责任,“但这种观点现在也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

  认定传播是否故意有困难

  “我认为,用P2P软件下载淫秽色情信息法律上的难点,主要在于传播是否故意不易认定。”广东省汕头海关的蔡艺哲对记者说。
  “不能因为BT或电骡使用者在下载淫秽物品的同时也上传淫秽物品这一客观情况,就将其行为一概认定为违法犯罪,否则就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实际上,在使用BT或电骡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人中,有故意违法者也有对计算机所知无几,纯粹是自己使用的人。”蔡艺哲认为,间接故意的好事者可能居多。一种是明知在下载某淫秽物品的同时必然上传该物品,却放任的;一种是在明知上网打开BT或电骡软件的时候,自己已经下载完毕的淫秽物品就会自动上传而放纵之,不删除也不更改文件位置。
  因此,蔡艺哲认为,对淫秽物品下载者的主观状态进行甄别是必须的。虽然在操作上甄别下载者是否具有传播的犯罪故意是困难的,但并非不可能。比如,共享文件夹的位置需要软件使用者手工设置,如果BT下载者的共享文件夹里有40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的,便可认定其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了。

  BT传播色情并非无法可治

  “说BT是‘自由乐土’过分了。”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建明告诉记者,虽然通过BT下载淫秽影片的大多数用户并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复制淫秽物品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情节严重的行为。华建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的淫秽影片等视频文件达到40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但是,BT与传统下载的不同之处是,它下载的为若干个被“化整为零”的文件包,也就是并没有在传播一部“完整”的作品。
  “40多个零散的文件算不算?我认为,严格地说,应该不算。也就是说,40个应该是不同的、完整的视频文件,而不是相同文件被复制40次以上。”华建明认为。

  规范网络新技术亟待新法

  就像没有永远安全的技术方案一样,互联网的治理问题也很难一劳永逸。
  曹旭升认为,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滞后性。“要治理BT中的有害信息,需要管理部门对相关的BT站点建立责任制度,规定BT站点应该审查BT中传输的文件内容,过滤其中的有害信息。假如有些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BT站点还需要建立确认BT用户真实身份的制度。”
  蔡艺哲则表示,利用BT等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不可一概而论认定为违法犯罪,但其自动上传淫秽物品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要使问题变得简单的话,我们得期待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利用BT等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当法律依据明确而且充分、网络监控技术不断进步的时候,我们才能持久有力地控制网络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