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问题(04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0:31:44

环绕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工作者。”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者,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工作者。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工作者,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工作者都是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2是行政行为公开。
(2)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2)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四、公务员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2)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分类管理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关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
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一)职位类别划分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能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很多的主体类别。
2. 专业技能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能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能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4. 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2)职位类别的增设
  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能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2、品位分类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部分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也即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2)职务层次
1.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
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点。根据本法的关于规定,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
一、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办法和原则是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一、考核内容
1. 考核的对象。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 考核的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2、考核类型
依照不同的标准,公务员的考核有多种类型。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考核的类型,以举行考核的时间为标准,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类。
  1.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状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状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
  2.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通常是指关于领导工作者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三、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这里所讲的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1.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1)个人整理。(2)听取群众意见。(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2.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工作者,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者。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关于规定办理。
四、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很终结果,是一种法定的评价方式,每个考核等次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应。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公务员法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核的结果对于公务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公务员法和关于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1.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依法给以相应奖励。
2.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者,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3.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理。(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工作者,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关于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任职务对应的很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公务员的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
1. 分级分类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
2. 培训的机构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2、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
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updated知识培训。
1. 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集中培训和工作实习两种形式。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2. 任职培训。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状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3. 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
4. updated知识培训。updated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很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
5. 对后备领导工作者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三、公务员培训管理
1. 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
2. 培训状况评估与使用。首先是将公务员培训状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将公务员培训状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
公务员的交流


一、公务员交流的概念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2. 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者交流。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交流,既包括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3. 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根据本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交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交流和依申请的交流。依职权的交流,是指依机关所作出的交流决定而进行的交流,交流决定是一种行政命令,对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依个人申请的交流,是指公务员个人有要求交流的合法而又正当的理由而主动提出申请,经机关批准后进行的交流。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2、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者交流。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法将暂行条例中的轮换并入转任中。
  (一)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工作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工作者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1. 调入。《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者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入机关的工作者只限于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由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因此,不能从机关外部调入工作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以免冲击正常的考试录用和晋升制度。
  调入工作者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即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 调出。调出,是指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到机关以外的单位任职。对调出机关的公务员没有限制性要求,但是公务员的调出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并要办理调动手续,完成公务交接,必要时接收财务审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不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其工作和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国家关于规定来安排和办理。
  (2)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1. 转任的条件与要求。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1)转任者必须符合拟转任职务资格条件的要求。(2)转任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接收转任公务员的机关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 领导成员的转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 机关内部的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机关内部转任的对象,限于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一定年限的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内部转任的范围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
  (三)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促进公务员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同,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2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工作者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任制适用范围和方式
1.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
2. 辅助性职位。
3.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也不实行聘任制。
4. 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2、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
  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状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聘任合同期限
  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因而《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权威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
3.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六十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务员的激励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是使某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工作者。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工作者和其他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2、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制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2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根据我国宪法和关于组织法规定,任期制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
1.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2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关于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所谓的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职务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但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制度中的一种例外状况。但是,公务员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必须执行比一般晋升职务更加严格的程序,越级晋升的,有的须经任免机关的上一级同意,有的须经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 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1)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2)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工作者。(3)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工作者中公开选拔。
2、降职
《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第2,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任职务对应的很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任职务对应的很高级别。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由公务员法所确认的,由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其权限等诸多环节所组成的公务员奖励规范的总称。
一、一般规定
1.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3. 奖励的对象:(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2、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2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三、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1.故弄玄虚,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状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关于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1. 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公务员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3.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2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工作者工资水平的平衡。

第2十九章 公务员的监控制度
公务员的义务
义务即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我国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回避

一、公务员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2.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工作者的职务;第2、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工作者”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3. 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状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2、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关于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关于部门。
  2. 适用地域回避的工作者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工作者。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有的认为,主要领导职务还应该包括副职。
  3. 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三、公务员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利害关系,是指公务处理的结果将会涉及增加或减损处理公务的公务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
  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务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
  2. 涉及法定亲属关系工作者的利害关系。亲属是特指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本项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情形会影响到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的,也应该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四、公务员回避方式
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的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决定回避。
  1. 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关于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关于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 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有权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
3. 决定回避。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状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状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径行作出回避决定。

公务员的辞退
一、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2、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鸟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公务员辞退程序和待遇
1. 辞退的程序。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2. 辞退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关于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四、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作好善后工作
1. 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2. 接受审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状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

公务员惩戒

一、公务员的纪律
纪律是特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形象并保证其职能的正常行使而要求该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则是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行的保障。
  1. 政治纪律: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 工作纪律:公务员的工作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不得故弄玄虚,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 廉政纪律:(1)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4.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1)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3)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5)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5. 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命令
(2)原则规定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三)例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例外规定,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明显违法,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执行,公务员如果执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处所称“明显违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识的公务员,都可以判断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违法性。
  此处所称“相应的”责任,是指公务员并非一概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这里有上级决定或命令的介入,公务员是在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因此,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判断公务员承担责任的范围与程度。
三、公务员违法违纪的法律后果
1. 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处分。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强制性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遵守法定义务和纪律,国家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就是“处分”。违法违纪,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但纯粹的思想或者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2. 公务员虽有违纪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处分。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分的种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以将这六种处分划分为三类:
  (一)精神惩罚
  精神惩罚,也称申诫罚或声誉罚,其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关于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对公务员处分中的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记过与记大过则是我国所特有的处分形式。
  (2)实质惩罚
  我国处分制度中的实质惩罚,包括降级与撤职。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人事部的关于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很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开除
  这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很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关于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
五、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与程序
(一)对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
  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合法,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实施处分的程序
  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实施程序为:1、调查。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应组织工作者调查公务员违纪的事实。2、告知、陈述与申辩。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3、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4、书面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状况。
六、处分期间及其后果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七、公务员处分的解除
(一)解除处分的条件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一、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工作者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工作者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工作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适用对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公务员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本法未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工作者,已经失去鸟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即使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在其原所在机关“发挥作用”,因此本法未作规定。
  2. 适用时间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公务员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
  3. 适用的行为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弄来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 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制裁
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状况,其原所在机关应当做好了解和相关的跟进、调查工作。如果发现其有上述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其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状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离职公务员改正其违法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者,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即没收其从业期间的全部收人。对于接收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将离职公务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被处罚工作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太感谢了,就感觉法律是薄弱项呀
看看

支持了!!
很是感谢
楼主辛苦了。。。
提个小小的建议
希望下次能打包下载:)
东西是好 不知道能不能把重点条目列出来呀 也方便在没太多时间的时候抓重点突击下 ~~楼主的打击面稍大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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