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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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6〕231号 发文日期:2006-11-10  

2006年11月10日 东地税发[2006]23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如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5%。

 

  三、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6年度起全部取消事前核定,调整为查账征收。今年第一至第四季度可暂按原核定征收方式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四、符合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事后可对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应税所得税率按东国税发〔2005〕14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在年度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出具在市地税局备案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在报告中详细披露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预售收入毛利额及两者之间的差异调整情况。具体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查账报告格式另行发文通知。

 

  六、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