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代单与船东单的普遍误解
对于货代单与船东单的普遍误解
作货代这个行业常常会遇到“货代单”与“船东单”这两个名词,网上也有很多解释,但前辈告诉我很多解释是不对的,我先用一句话概括:“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
在我们要搞清楚“船东单”与“货代单”之前,首先弄清一个词:“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UCP500》都这样定义。接下来又有一个词:“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海商法》,《汉堡规则》。
《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
注意,这里是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而没有要求“实际承运人”。这就有一处玄机: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与 “真正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即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时),提单该由谁签呢?
看了上段的你当然会说:“当然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签了,因为《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嘛。
在这个情况下,货代是承运人,但,是“无船承运人”。
如果他选择当后者,那么,他就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货主的代理人”——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这时,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印章本身就印就有这句话。
这两种提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货代单与船东单。
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问题是,在不是自己定舱的情况下,你拿到一份提单,你怎么知道提单上面这个【XXX公司名】是货代的公司名,还是船公司的公司名?
这也就是无数的从业者坚持“根本没必要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的原因。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错误:
⑴、“货代单即是B/L上写着: XXX AS AGENT FOR CARRIER”
这个词句只是说 XXX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使用这个称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货代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绝对不能说这是货代单。――不要告诉我说这家船代公司同时也挂另一块货代的牌,至少在签发提单时,他是船代身份。
⑵、“XXX LINE / XXX SHIPPING AS CARRIER”是船代,“XXX FORWARDING AS CARRIER”是货代。这本是个方法,但难保万一,因为业内确实有例外,我就不举例了。
⑶、“当提单抬头与签章名称不一样,就是货代单”,严重缺乏业务知识,船东单中船代签章,分公司具名代表签章,都可能是提单抬头与签章名称不一样。
最后一点,当银行拿到一份提单时,他根本没有功夫去分辨【XXX公司名】+AS CARRIER 中的【XXX公司名】是船公司还是货代公司。这个是我做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同学拍胸膛说的,做信用证的朋友可以放心了,即使L/C中规定不能用货代单。
**相信很多操作过信用证的人一定遇到过要出船东单的时候吧?或者信用证上直接规定了 the forwarding b/l 不接受, 那么在信用证中或者关于信用证的惯例里面并没有对这两种提单给予明确区分,所以银行在审单操作时候同样也不会严格意义上的来依据自己的判断来限制你,不管是议付/付款/承兑 或者是开证行同样是这样的。因为他们不是操作船务的专家,银行的依据仅仅是表面上。大家大概也忽略了“表面上”吧?所以楼主的思想很值得借鉴.所以你提单上只要没有明确注明了forward b/l 的话银行是不会给你来做出判断是什么提单的,那就是可以接受的.
我没有操作过严格要求船东提单的信用证 但是根据ucp500中的23条提单的出具方式,也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即如果满足第23条的提单的出具,只要提单上没有明显注明有货代单的提单银行是接受的. 最后再重复一点。银行审单人员 很多可能没有操作过信用证单据的备妥过程,他们也不知道况且也不需要知道你,关于贸促会,关于船务,关于其他一些认证/证实.等业务的操作,所以他们只负责的是你所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上的条文规定而已.当然对于我们不操作信用证的而言就无所谓此项的区别了.**
从提单判断货代单、船东单的基本思路
现在我们撇开所有的规则,概念,直接对一份拿到手的提单判断——船东单?货代单?
第一步,判断提单上的承运人是谁?
如果是在他们的手中,那么直接下结论,——船东单。如果不是,则是货代单。如果判断不了,问问货代,提单上的承运人是不是那艘船的经营人(现实中你该问是不是船东)。是,则为船东单;不是,则为货代单无疑。
**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
哥们儿,我不得不说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可能有些朋友从百度看到我的帖子,我现在也坚持的我看法。
承运人:等于船东,承运货物的一方,自己有船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对承运时发生货损等等负责。
承运人的代理:经承运人正式受权的一方,代表承运人。
货代:货运代理公司,可能经过交通部批准得到无船承运人的资质,也可能没有无船承运人的资质。可能得到过船东的正式授权,做为船东的订舱代理对外以船东代理人的名义签提单。也可能没有得到任何公司的授权,只是满天飞的来找合适的船东配舱。
"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 不知你是从那里得到的这个解释。货代对货主揽货签单时,它是船务公司,代表船东,向船东订舱时,它才是代表货主!
无船承运人:是经交通部批准的,可以从事货运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发提单,注意,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也就是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出AS CARRIER的提单,但是,它自己本身没有船,说白了他只是个经营者,这个提单是没有货权的,因为出了事,他的身份太尴尬,他即代表两方,又都代表不了!!按美国的法律(现在不知道是什么规定了)自己没有船就没有资格做为承运人,没有船又签出自己是AS CARRIER的提单是没有货权凭证的,想合法的签提单一是自己有船,以自己的名义签单(AS CARRIER),二是得到有船的船东授权,以船东的代理人的名义(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不过,实际工作中,银行不看这些,也不管这些,甚至对银行来说就没有船东单和货代单一说,只要提单的签章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就OK,至于谁有船谁没船与他们没关系。**
附文:论提单签章
我们之所以要关注提单的签章,是因为一份提单的效力,很大程度由其签章决定。那么,一份提单的签章应该具备怎样的内容,才能使其有效,并且符合各种交单条件(例如L/C 信用证)。
我们结合信用证,看看一份提单签章的要求,我把他们分成3点:
1、提单必须说明承运人是谁。谁是承运人,谁就是收货方收货时要找的那个公司。同时在运输出问题时,承运人也是货方起诉,索赔的对象——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提单必须出现的第一个内容:提单必须显示承运人身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签章中就必须要有XXX AS CARRIER,因为有些提单在抬头处本身就印有:“XXX LINE AS CARRIER”。确切来说,只要提单显示了承运人身份,这一点就满足,而不需要限制在某一处,或是用某一特定的词语。比方说,XXX LINE. AS THE CARRIER,可以,XXX LINE AS CARRIER 可以,SIGNED BY THE CARRIER + XXX LINE签章,也可以。对于这最后一种表述,有很多人没有注意,这个其实也是可以的。
需要说明的是,抬头单有公司名,还不算是满足了“提单必须显示承运人身份”的要求。必须是公司名+作为承运人,才行。
2、签提单的人(盖公司章或手写),必须声明自己是以什么身份来签发提单。
UCP500允许的,可以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本人,承运人的具名代表或代理,船长及其具名代表或代理。那么,签发者就必须声明,自己是“承运人本人”,还是“承运人的具名代表或代理”,亦或是“船长及其具名代表或代理”。
满足这个要求的表述就多了,XXX LINE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SIGN BY THE AGENT+XXX LINE,XXX LINE AS CARRIER,XXX AS MASTER,XXX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等等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XXX LINE AS CARRIER”,“SIGNED BY THE CARRIER + XXX LINE” 这种表述,直接满足了1,2 两点要求。
3、以上这两点要求,未必要打印出来,有时有的公司的提单章本身就有这样的表述,一个章盖下去,第一行是XXX LINE, 第二行是留空给经办人签字,第三行就是类似于“AS CARRIER”,“AS AGENT FOR CARRIER”之类。这一点,许多人都糊里糊涂,明明一个章盖下去了,还吵着问船公司:“怎么没有显示承运人”?以至闹出笑话。
记住,只要,并且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任何审单组织都不能在签章这个问题上难为你了。
**一问一答
问:我们的货是拼箱的,应该不是船东单是货代单吧,那如果他们是我们的货代客户指定的,签的不是船东单,这种情况下还讲的通吗?这个问题不太明白,请你给我解释一下。
答:你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可能性一
货代行业内不是每一个公司都严格的按照行业规则处事,很多公司的签章并不是很正规,这些公司是因为糊涂,因为不清楚规则,所以一直将错就错。不要以为这是少见的事,就算是很多大公司也犯这样的错误——就连外运,外代,也可能犯这样的错误。因为签发提单的业务员不一定懂这些规则。
可能性二
一些公司有这么一招:他们充当承运人,自己签发提单,但是却不愿承担承运人的风险。因为万一货出事,他要付首推责任。所以,他们就利用了货主对行业的无知,故意不在提单上显示承运人。只打【自己公司】+AS AGENT FOR CARRIER。其实这一招是没什么实际的用处的。在货物出事时,许多法院的案例都证明,这个货代作为承运人,一样逃脱不了责任。
可能性三
最普遍的情况就是:货代出于需要(如拼箱),出自己的提单,但由于和船公司关系好,就写一份“代理申请”之类的证明,要求对于这一份单,他们充当一次船公司的代理,船公司是承运人,货代还是货代,这时,他们就成了这一次运输中的船代脚色。这时,他们签发的还是船东单。但是这份单毕竟不是真正船公司出的,船公司不能控制单上的内容,却要为这个内容承担首推责任,这对船公司是不利的。于是,就出现了灰色地带:他们故意不把船公司+AS CARRIER打进去。只打【自己公司】+AS AGENT FOR CARRIER.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出了问题,货代会提供那份一次性的“代理申请”,这分东西一出来,船公司就要付首推责任了。但如果拿不出这份东西,那么就变成了可能性二(上文提到的那个)。
无论哪种情况,这都是不正规做法。你拿着海商法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读给他听,再把UCP500第23条I款的最后一段话读给他听。这时他就知道你不是一条“水鱼”,他会知道怎么做。
有一句话相赠:这个世界上欺善怕恶的人多,所以善良的人有时也不得不装上“伪恶”的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