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诽谤,多少罪恶假汝以行!(南方都市报 20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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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培云:诽谤,多少罪恶假汝以行!   2007-07-02 10:03:2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媒体思想之熊培云专栏
  
  河南孟州籍东平等六农民编发《正义的呼声》举报村办企业武桥酒厂经济问题,历经5年的调查,酒厂被认定四项经济问题涉嫌违纪,两项涉嫌犯罪,但结果却出人意料——他们因为“诽谤罪”遭遇半年牢狱之灾,并且被两次游街示众(6月28日《南方周末》)。

  又有官员被诽谤了。众所周知,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之一是捏造事实,既然有关部门已经认定了“四项经济问题涉嫌违纪,两项涉嫌犯罪”,何来诽谤一说?通常,人们将诽谤者告上法庭是为名誉而战,然而,这些可爱的官员只要一出手,便会“名誉扫地”——因为大家心知肚明,本应自诉的案件被提起公诉,无异于“挟公权泄私愤”,用《三十六计》里的话叫“借刀杀人”。

  研究先秦思想的人时常禁不住感慨,那是一个怎样伟大的时代,闪电之下,各种思想鱼贯而出。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思想两千年未见大发展,就在于先秦诸学过于“早熟”,达到了后人难以逾越的高度。就像弗兰西斯·福山断定“历史已经终结”,这种“后代虚无主义者”同样相信中国思想在先秦便已完成。然而,在我看来,中国思想此时青春萌发,不过是刚刚长出几根胡须。不幸的是,有了秦始皇,中国思想不但停止了发育,而且连先前积蓄的几根胡须也被无情地拔光了!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无非是建议皇帝换一根胡须拉长并圣化,但那也不是自然生长的。

  公共空间的这种不幸转折,同样体现于“诽谤”二字的意义变迁。早在先秦时期,“诽谤”和今天的“批评”、“评论”一样,不过是个中性词,并不像秦以后那样让听者毛骨悚然。然而“焚书坑儒”以后,“诽谤”便基本上是死罪了。此后漫长的两千年,大概只有汉文帝为中国皇帝争了点光,在其治下曾经明令废止“诽谤”法。到了武帝时期,“诽谤”不但重出江湖,反而更加酷烈。秦始皇以诽谤罪杀人多少还讲点证据,而汉武帝杀人用的却是“腹诽”。汉武帝的意思是,要什么证据?你的肚子就是证据。所谓“腹诽而心谤”,说到底就是皇上及其随从认定自己有特异功能,可以隔着肚皮给臣民做“思想的CT”,照“精神的X光”。

  显然,皇上狂妄至此是因为“家天下”的缘故。为了“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短见的统治,“诽谤罪”成了皇权钳制言路、扼杀思想的最有效的手段——是不是诽谤,反正皇帝说了算,一代臣民只能听天由命,放逐脑力,除了秦淮河畔的女人,基本什么也不能想了。

  21世纪无疑是民权的世纪,按说这昏暗的一页早该翻过去了。中国刑法之诽谤罪同样重视民权,明确规定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透过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及刚曝光的孟州文案,不难发现现在不少地方官员仍然满脑子皇上做派。凡质疑权力者都可能被他们安上“诽谤”的罪名提起公诉。

  举例此前发生的“稷山文案”。山西稷山县几位科级干部因为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问题被当地检察院以“诽谤罪”公诉至法院。对于判决“从轻”的结果,县委书记李润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标榜自己“宽宏大量”。李书记说,他本人和写匿名信的3个人关系还不错,想不通他们为什么会诽谤他。事情出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他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

  透过这个堂而皇之却又轻描淡写的“打招呼”,我们看到的是法律之上又多了个“无知、无畏、无耻”的“三无官员”。邵燕祥曾经说,“没有丑闻就是最大的丑闻”。因了这句话的缘故,人们似乎也认同丑闻频出吊诡地印证了转型时代的某种进步——当然,自曝丑闻是个例外。

  当然,谈到例外,现行法律中诽谤罪的“告诉才处理”也有例外条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将被提起公诉。显然,无论稷山文案,还是孟州文案,公诉都不成立——除非涉案官员能够证明“官即国家与社会”,证明他们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证明他们在官场中的排序就是社会追求的秩序。

  法国大革命期间,死于非命的罗兰夫人曾经留下名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认识到上述官员在剥夺民众质疑权时的胡作非为,眼下着实需要认真检讨一下“诽谤,多少罪恶假汝以行”了。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7020154.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