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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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并政发[2005]27号2005年11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难问题,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凡已建成的与住宅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一律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以保证本小区及附近学龄儿童入学需求。学校工程未完工的,开发单位要尽快完工移交。因开发、施工单位长期占用,造成损坏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由开发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补偿。今后,凡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小区,要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保证首批入住学龄儿童能按时入学。

二、按照规划应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并已享受政策减免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并及时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凡调整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和建设规模的,必须征得教育部门同意。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教育部有关规定,与住宅小区规模相适应。未按规定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不得验收发证。

三、按规划不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未经政府批准、也未足额交纳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和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生源拥挤的中小学学区户籍调控管理,严格迁入审查,杜绝搭户、空户、假户现象。在户籍上弄虚作假者的,中小学校有权拒绝接收其子女入学。

五、有关部门要加快企事业学校剥离工作步伐,充分发挥企事业学校在接收中小学生入学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禁止各类学校乱收费。企事业学校在未移交地方政府前应继续办好学校。企事业学校接收非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学形成一定规模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与直属中小学同等的办学经费补贴。

六、教育系统要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小学一律不办学前班或变相学前班;学校接收跨学区借读学生比例不得超过20%.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要严肃查处。

七、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审批和工程验收应经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已作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和占地面积。

中小学校、幼儿园关闭、停办、合并、转制,须报市和所在地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关、停、并、转。

八、规划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城市中小学校总体规划。全市“十一五”期间要新建扩建20至30所中小学校。市新建8至10所优质完全中学,各区每年新建或改建1至2所中小学。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扩大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11月04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04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