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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9:47:20
第二节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少数与多数、书记与委员、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党内的民主和集中有着特定的含义。党内民主,是指党员有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党的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各级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以及党员和下级组织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党内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内批评和讨论的自由等等。党内的集中,则指在集中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意志统一、行动统一。其要求是:全党有统一的纲领和指导思想,党内有自上而下的严密的组织和分工,有统一的中央领导机构,有统一的制度和纪律,全党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贯彻执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党内的民主与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民主与集中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民主是集中的客观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不充分发扬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不实行正确的集中,也是对民主的践踏和背离,维护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的权威,也就是维护民主的权威。所以,靠削弱甚至牺牲某一个侧面而片面强化另一个侧面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同时,也要注意全面把握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根据情况有所侧重,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较多地强调发扬民主,在什么情况下较多地强调集中,要按照党在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党内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总之,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集中全党的正确意见,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地为人民利益而工作。

    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要鼓励党员对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的讨论,鼓励党员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监督。在党内生活中发扬敢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要贯彻中央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人和事。

    另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权威。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要严格按照“四个服从”的组织原则,处理党内关系。要反对自由主义,反对无组织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全党服从中央,是党内集中最主要的体现。

    二、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在党内,特别是在党委班子内部,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做出决策。在正常情况下,当多数人的意见一致时,当断则断,避免“马拉松”式的争论。非常情况下,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力争不漏掉一次可能集中正确意见的机会。(l)讨论决定问题时,当少数人的意见确有一定道理或正误参半时,尽量吸收其合理成分;当少数人发表的意见有偏差时,允许保留,让其在实践中得到证实和检验。(2)在事关重大问题上,两种意见近乎对等,仅是微弱多数的情况下,属于非紧急情况的进行“冷处理”,让大家对议题作进一步研究,逐步缩小认识上的差距后,下次会议再作决策。若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并注意做好执行裁决中的思想工作。(3)在多数人对讨论的问题只是一般了解,发表意见出现“一边倒”,而少数人情况熟悉,所发表的意见有很有据,理由充分,多数人无法辩驳的情况下,让大家在讨论中反复进行比较,逐步统一思想,让少数人的意见转化为多数人的共识,最后再做出决策。总之,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 作为组织原则,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

    三、正确处理书记与委员的关系

    在党组织内部,尤其在党委领导班子内部,应贯彻集体领导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为在党内,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特别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书记和委员都只有平等的一票,书记没有特殊的权利。但确有特殊的责任和作用。书记在班子中要发挥议大事时的把关作用,作决策时的引导作用,决策实施时的组织作用,行动中的表率作用。书记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想到自己只有一票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在集体决议形成以后,书记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贯彻执行,不得以“情况特殊”为由而违背。书记因故缺席时,对集体做出的决定也必须尊重、服从并积极执行,不得强加个人意志,更不能轻易否定。书记要想到自己在党内与委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应当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委员要积极参加集体领导;、郑重地行使自己的领导权利。在党的会议上,要抱着对党的事业角度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不隐瞒自己的观点,积极地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决策的落实,并对党委集体负责。

    四、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首先,要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的问题,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包括方针政策问题,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等,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有的同志借口遵循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决定问题超越民主程序,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搞少数人说了算,这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当前尤其要防止和克服“班长”在重大问题上一人说了算,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的倾向,纠正职权错位和职责不清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权,理顺关系,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其次,必须坚持和完善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搞好分工合作,达到决而有行,行而有效,维护集体决策的权威。领导成员要明确分工,实行目标责任制,并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重要依据,鼓励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执行集体决策,做好本职工作。要敢于负责,不回避矛盾,防止矛盾上交、协调升级,把准办的事和得罪人的事推给别人,把容易办的事和不得罪人的事留给自己。同时,每个成员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和高度的领导责任意识,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既管好局部,又关心和支持全局工作。书记要加强协调,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思广益,努力调动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