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党风廉政网---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落实“四个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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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落实“四个对”的要求

 2008年1月,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对纪检监察干部明确提出了“四个对”的要求: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四个对”的要求,既各有内涵,又紧密联系,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涵盖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
    (一)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这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政治品格。要视党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大政方针的统一性、严肃性。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始终做到在政治上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
    (二)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这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担负的基本职责。要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刚直不阿、不徇私情,不畏艰难、敢于碰硬,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纯洁党的队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制度建设,堵塞体制机制漏洞,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这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口”前移,抓好廉政教育,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认真加以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注意把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善于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来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既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又敢于保护干部,积极为受到诬陷的干部澄清是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真心诚意为群众服务,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这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遵循的自身行为规范。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绝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严以治家,保持清廉家风,绝不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真正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以纪检监察干部特有的人格魅力真正树立起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