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为本”还是“以人为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58:43
“以民为本”还是“以人为本”?
在关于科学发展观的研究和宣传中,“以人为本”这个理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在报刊上我们也常常发现有些人使用的不是“以人为本”,却是“以民为本”。有些文章对“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这两个理念的混用,说明在不少人看来,“以人为本”就是“以民为本”,“以民为本”就是“以人为本”,二者不必分得那么清。有的文章还认为,“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以民为本”、“以人民为本”等等。这样的提法本身说明有些人对“以人为本”的实质的理解,是似是而非的,是一种误解。当然,有些人对此是不以为然的;但是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很有必要分辨清楚。
其实,“以民为本”或者说“民本”思想,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了,以后在不同的历史时代还在沿用着,因而这是一个有着很长历史的理念。当然,“以民为本”这个理念,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是有不同含义的。在封建社会中,“以民为本”即“民本”,这里的“民”是与“君”相对的,有时“民”则是与“官”相对的。封建社会开明人士所说的“以民为本”,没有超出维护君权统治的范围。就这一点而言,“以民为本”与“以人为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有时也使用“以民为本”的理念,或者用“民本位”这样的提法,这也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所说的“民”,一般也是与“官”相对的,所谓“民”就是人民群众,而“以民为本”或者“民本位”这样的表述是要说明,在我国社会中干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以这样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同时还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民”,并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而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人民”这一部分人。我们知道,在目前我国社会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称之为“人民”的,一个人能不能称之为“人民”的一分子,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就是在目前我国社会中,“以民为本”与“以人为本”这两个提法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那么,“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这两个理念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呢?简单说来,两者的区别,就是“人”和“民”这两个概念所反映的主体的内涵不同。如上所说,“民”是个相对的、特殊的概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它是特指的,或者说“民”是整个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比如说,“官”与“民”是穿着各自社会关系外衣的不同社会等级。因此,当人们说要实行“官民平等”的时候,那无异是在说:“官民本来是不平等的”;而“人”这个概念则不同,它是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是指任何一个现实的、有自然生命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个人。这就是说,“以人为本”中的“人”,没有社会身份、不分社会等级,没有“官”“民”区别,所以,“以人为本”理念中“人”这个主体,是指任何一个人而言的,是所有的人。换句话说,只要是人,我们就必须把他作为人来对待。
“以人为本”也可以说就是“人本位”,这个政治思想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提出的,它的本来含义是要以人的至上地位取代神的至上地位,以民主主义的民权政治取代专制主义的君权政治。可见,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是针对着中世纪神权统治和封建君权专制主义统治的。所以,倡导“以人为本”或者“人本位”理念,有着巨大的启蒙意义。关于这一点,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曾经深有感触地说过,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许多人只知道有“民”,而不知道有“人”!
在对“以人为本”中“人”这个主体有了上述的理解后,我们对“以人为本”或者人本主义的实质内容,就会有进一步深刻认识了。
第一,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语)这就意味着,人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人是最高的价值主体。所以,我们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这就是要求人们更加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政党来说,都是第一位的任务。或者也可以这样说,我们的一切纲领、政策,都必须以人为中心,而且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第二,作为近代启蒙时期的重要理念,“以人为本”是以“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为其理论基础的。“以人为本”与任何一种特权意识、特权制度都是针锋相对的。所以,我们现在提出并坚持“以人为本”,这对于反对特权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极为重要的。
第三,“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思想,从其在近代形成以来,它本身一直包含着这样一个实质性内容,即不能把人仅仅看作是工具,更重要的是必须把人本身看作是是目的。关于这一点,康德有一句名言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人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一个事实:我国司法部颁布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取代了1990年以来执行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对其中一些有辱人格的管理方式,进行了修改,并且把“罪犯”改称为“监狱服刑人员”,可以看出,这是在深层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所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对于提高我国社会的文明水平具有深远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