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基础教育改革的首要坐标
公共利益:基础教育改革的首要坐标
——清华大学谢维和教授谈公共性视角的基础教育
本报记者 蒋建华
公共性和公共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和保证,是评价与衡量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准
一、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和公共利益面临的新课题
1.关于教育目的的认识
例如,现在有些家长在督促孩子学习时,常常是这样告诫的:“你现在不好好学习,将来都找不到工作”、“你要考虑你自己的前途”等等,而不是“你将来如何成为国家的主人”、“你怎样才能够为社会做贡献”。
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基础教育的扩大,特别是个人自主权的扩大,教育活动中的选择性有可能演变成为一种私人性。现在入学方面存在的差异往往与个体不同形式的努力与投入有关,学习者及其家庭常常由此而忘记了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国家提供的教育,是一种公共的教育,因此有可能将获得个人投入的回报,部分或全部地代替接受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目标。
2.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现在人们时常说,上了一所好的中小学,就等于上了一所好大学,也就等于将来有一个好的职业和工作。而出于这样的目的,学校和教师往往成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工具和途径。而有些学校和教师也往往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仅仅着眼于帮助学生实现这些个人的目的。
3.对于道德教育的态度
有人认为,现在的德育太空洞,缺乏实际内容。还不如教孩子一些比较实际的东西,让青少年学生能够学会与人打交道,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学会心理调整,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竞争的要求与压力。
就学校德育而言,
4.强调教育性还是消费性
现在有这样一种比较时髦的说法,认为教育也是一种消费,而选择学校和教师则是个人教育消费中的一种权利。
谢维和教授认为,在社会转型的背景和过程中,学校为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开展竞争并不完全是坏事。但是,受教育者的选择与这种竞争的结合,却常常可能会产生一种“顾客至上”的现象。由此,教育中所包含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要求,以及学生学习学校课程等的义务性,很可能转变成为具有一种“消费”属性的活动,进而成为私人或个人的事情。这种将个人在教育中的权力绝对化的现象,势必造成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式微。因为,将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和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转变为一种单纯的消费性,实际上是否定了它们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与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宗旨是不符合的。
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扩大,以及对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缺乏及时和适当的整合,这种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往往通过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绝对化,以及个体性的极度扩张,而转变成为一种私人化或者私事化,从而使得基础教育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性和功能受到影响
二、伴随基础教育改革的巨大成绩而出现的不和谐音
为什么会出现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和公共利益受到影响的现象呢?
1.从行政和管理走向学术和专业
谢维和教授认为,最初在基础教育领域实施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改革,是一种针对管理体制所进行的改革,是一种行政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基础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基础教育的发展构建了一个新的平台。随后,素质教育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从一般的管理和行政制度,深入到与基础教育内部学术活动有关的制度领域,而且是一些比较微观的制度领域。课程改革则十分明显地体现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学术和专业的领域,实际上也是一种基础教育的学术创新。
2.从统一走向比较多样化的办学模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基础教育的办学模式基本上是高度一致的。随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改革,基础教育的办学模式已经有了初步的变化和多样化。民办教育和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形式的出现,各种新的学校类型和办学模式开始涌现,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办学格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为基础教育办学模式的发展和分化提供了一个新的动力,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有关政策,更是使得原来的公办学校出现了新的分化。
3.从宏观走向微观的改革重心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到学术和专业的层次,以及办学模式的多样化,特别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心开始逐步移向了学校这个比较微观的层面。换句话说,学校本身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越来越引起政府、社会和人们的关注。而且,各项改革和发展的措施能否真正落实,包括课程改革的目标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基础教育的办学质量能否真正得到持续的提高等一系列与基础教育有关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与整个基础教育体制的微观基础--学校联系在一起。
显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这样三个走向促进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分化,而且,这种学术性和专业化、多样化、以及微观性的变化也体现了我国基础教育的一种进步,它有利于提供能够满足人民不同需要的教育,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对各种人才的要求。同时,这也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
然而,这种分化所产生的差异性和多元化却正是基础教育所面临的一种新的挑战。特别是由于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扩大,以及对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缺乏及时和适当的整合,这种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往往通过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绝对化,以及个体性的极度扩张,而转变成为一种私人化或者私事化,从而使得基础教育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性和功能受到影响。
可以说,基础教育与其他类型和层次教育非常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这种公共性。而且,这种公共性也正是基础教育的根本
三、建立包含差异性和多元化的基础教育公共利益
谢维和教授认为,义务教育之所以为“义务”,不仅在于国家有提供这种教育的责任和人民有享受这种教育的权利,而且也在于国家有这样的权利要求所有人接受这种保障公共利益的教育和道德规范,以及人们有义务接受这种保障公共利益的教育,并遵守这些共同的道德规范。换言之,义务教育不仅具有形式上的义务性,而且具有内容上的义务性。可以说,基础教育与其他类型和层次教育非常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这种公共性。而且,这种公共性也正是基础教育的根本。
由于基础教育保障公共利益的这种公共性往往具有一种统一性的目标要求和形态,因而它与差异性和多元化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差异性和多元化对基础教育构成了一种非常现实和直接的挑战。但是,
显然,传统和机械的基础教育的公共性是不能适应这样一种差异和多元化的。它所重视的是一种简单的同一性,它是排斥差异的。
但是,一旦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本身出现新的分化和发展,这种公共性则要求获得新的内涵与形态,即一种能够包含差异与多元化的公共性,或者说是一种迪尔凯姆所说的,与现代社会相联系的“有机团结”基础上的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基础教育的这种公共性,与整个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存在形态是非常一致的,是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否则,我们的基础教育就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说,只有在这种新的公共性的平台上,具有差异性和多元化这些新特点的基础教育才能够得到比较健康的发展。
本文载中国教育报2004年4月17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