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5人团伙抢劫杀人 4人立功获轻判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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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d.qq.com  2009年08月12日07:49华西都市报  陈章采评论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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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要为父亲讨说法
泸州一起结伙持刀抢劫杀人案判决,律师称判决书“自相矛盾”,家属决定提起上诉
导读:5名被告有4人因“立功”获轻判,有关律师称判决书自相矛盾。。。。。。这么多疑问,大家是怎么看待的,请参与讨论
结伙持刀抢劫并杀死一人的团伙成员,近日经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后分别被判刑。被害人王力(化名)的女儿王娟,面对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感到纳闷:5名被指控抢劫的被告人中,竟然有4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其中,动刀杀死父亲的被告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因投案自首被“依法从轻处罚”;另一被告肖某则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泸州市检察院对王娟提出的抗诉申请,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日前,王娟决定向省高院上诉,要求撤销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这起案件重新作出判决。
行凶落网
持刀抢劫团伙成员多次作案
2008年10月10日,泸州市民王力和夏莲(化名)在城区滨江路河滩遭遇一伙暴徒持刀抢劫,王力反抗中被李某某持猎刀从背后刺入死亡。李某某等5人抢走被害人两部小灵通后逃走。几天后,泸州警方相继将李某某等5人抓获。
今年5月,泸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政、肖某、吴某某和阮斗均犯抢劫罪,被告人吴洪强犯窝藏罪,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杨政、肖某、吴某某和阮斗均分别伙同或共同作案,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在城区百子图、滨江路等处抢劫作案5次,并致被害人王力死亡,构成抢劫犯罪。吴洪强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构成窝藏罪。
法院判决
家属不服
均有立功四被告减轻处罚
泸州市中级法院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肖某、吴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判决书还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政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阮斗均,被告人阮斗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肖某、吴某某,均构成立功。肖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书让人不明白
7月25日,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轰动酒城的持刀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13年、10年、9年、8年,并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金。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吴洪强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庭审中,王娟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向5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2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5名抢劫犯罪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609.84元。王娟认为,这个结果与自己作为受害人承受的损失相差太远。
王娟还发现:判决书对于5名被告人何时支付赔偿没有作出时间限定,“法院告诉我说,要等被告人刑满出来后挣了钱才给我。”
抗诉受限将上诉至省高院
拿到判决书后,王娟立即向泸州市检察院申请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7月31日,泸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答复申请人: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泸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的条件”。
本报就本案有关问题,先后与泸州市中级法院和市委宣传部,辗转联系采访事宜,均无果而终。
王娟决定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高院撤销泸州市中级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律师点评表述不当判决书自相矛盾
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白联洲表示:本案中有3名被告人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持刀致死受害人的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这些都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泸州市中级法院对5名抢劫犯罪被告人一审判决,“刑事部分轻判、民事部分少判、且项目和计算标准不清楚。”但还“不属于判决畸轻”;针对判决书对李某某有“投案自首”从轻情节,肖某又有“协助抓获”立功表现,白联洲认为:“判决书表述不当,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四川省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持刀抢劫并致一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都规定应予严惩的暴力犯罪,对被告人作案时未年满16周岁或18周岁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受害人亲属应该理解并接受”。但该案5名抢劫被告就有4名有其他从轻情节和立功表现“让人生疑”。
郭刚认为,如果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予以减轻处罚,则被告人肖某“协助抓获”的立功表现就不能成立。文/图汪邦坤记者陈章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