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党风廉政网---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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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表日期:2008-07-2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202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市纪委全体会议(全委会)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1、讨论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纪委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作出的贯彻执行的决定。
      2、听取和审议市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市纪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3、听取和审议市纪委向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执行并负责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选举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市委全委会通过。
      5、市纪委常委会认为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1、全委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3、全委会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作出会议决定。
      4、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集体决定的事项,也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如对全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维护全委会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反映,在全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会议程序
      1、全委会由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通知市纪委委员。
      2、委员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市纪委书记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需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会总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到会委员总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对重要问题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