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监管官员缘何不与田文华同堂受审? (南方都市报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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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官员缘何不与田文华同堂受审?

日期:[2009年1月2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2008年1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最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及原董事长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从田文华庭审的情况来看,她的认罪态度还是比较好,承认指控“属实”。不过,纵观庭审,我们发现,庭审似乎就是针对“三鹿家族”的审判,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纵容、包庇、失职的大小监管官员,却没有一个与田文华同堂受审。这样的审判,不要说让翘首期盼的全国数万名“三鹿奶粉事件”受害婴幼儿和他们的父母亲人失望,在法律上讲,也不是公正的。

 

  当“三鹿奶粉”被媒体曝光后,在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将奶粉受污染的情况上报了石家庄市政府,但市政府未上报。直至9月8日,新西兰总理克拉克召开了一个部长级会议,决定跳过中国地方政府官员,将相关情况通知中国中央政府,由此逐步揭开瞒报的真相。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始于田文华与她领导的三鹿集团在奶粉上添加三聚氰胺,生产销售伪劣奶粉,而推波助澜者,却是各级大小监管官员。虽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包括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在内的一批当地有关官员被免去职务,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无论级别高的官员,还是直接主管的低级别官员和具体执法人员,我们都没有看到一个出现在庭审之中。

 

  截至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它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因玩忽职守,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应予立案。如果在“三鹿奶粉”这样一个后果如此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中,都没有一个监管官员出庭受审,我不知道,玩忽职守这样一个督促国家机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罪名,规定在刑法中还有什么用处。

 

  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刑事问责,当官员渎职的行为达到了刑事问责的标准时,就必须启动刑事问责,否则不足以警戒官员勤勉从事,恪尽职责。所以,我希望,田文华等人的受审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庭审的序幕,下一步,庭审风暴应当刮向纵容、包庇、失职的大小监管官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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