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期限缴企业所得税应加收滞纳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5 00:37:31
www.ctaxnews.com.cn 2010.05.19   刘洋
■刘洋
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而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收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规定,当税务机关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时,应按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当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所限定的少缴税款情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所限定的补缴税款情形不属于一类性质,因此应当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补征税款时,加收滞纳金或者加收利息,不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