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5 03:26:00
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处理 时间: 2010-05-05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解答: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因此,2008年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没有完工但是取得符合条件的预售收入也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外资房地产企业2008年以前未完工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未能扣除余额的税务处理详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