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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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释疑

 

周明学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他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留下了许多珍贵的精神遗产,值得我们永远地继承和发扬。最近有学者指出,重新认识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的论述,不仅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化解历史怨仇,实现民族和解,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也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一观点很有见地。民生主义是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中历史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许多老师在教学中感到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容易理解也容易讲清,而民生主义即“平均地权”则有些棘手。这其中的原因恐怕主要有两点,一是高中历史教科书叙述过于简略,一是“平均地权”思想本身也不易理解。

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对“平均地权”的表述基本上是直接取自于同盟会的《军政府宣言》,该《宣言》说明平均地权的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这是孙中山对“平均地权”步骤、方法所作的较为经典性的表述,教科书取材于此并无不妥。也许是该表述过于简略,仅是要点性的、提纲性的,不易为人理解,所以此后孙中山曾多次给以具体的解释。民国建立后,孙中山不遗余力地宣传、解释三民主义,特别是重点讲解民生主义即“平均地权”。据统计,孙中山1912—1913年在各地的58次演讲中,以民生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就有33次之多。所以,要准确地理解、把握“平均地权”的含义,除了阅读《军政府宣言》中那段经典性的表述以外,还应该参考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具体解释的各类文章,包括有关论文和演讲辞,看一看孙中山自己是如何具体解释“平均地权”的。下面笔者做一回文抄公,摘录几段孙中山在不同年份针对不同对象所作的有关 “平均地权”具体含义的解释性文字。

其一,孙先生在1906年12月2日《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演讲中说:“闻得有人说民生主义,是要杀四万万人之半,夺富人之田为己有;这是他未知其中道理,随口说去,那不必去管他。解决的法子,社会学者所见不一。兄弟所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盈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

其二,孙先生在1919年写的《三民主义》一文中说:“故同盟会之主张,创立民国后,则继之以平均地权,倘能达此目的,则社会问题已解决过半矣。平均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中国今工商尚未发达,地价尚未增加,则宜乘此时定全国之地价。其定价之法,随业主所报以为定;惟当范围之以两条件:一、所报之价,则以后照价年纳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以为地税。二、以后公家有用其地,则永远照此价收买,不得增加;至若私相卖买,则以所增之价,悉归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价,而新主则照新地价而纳税。有此二条件,则定地价毫无烦扰欺瞒之弊,盖此二条件,为互相牵制者也。”

其三,孙先生在1921年3月6日《三民主义之具体办法》演讲中说:“我们底民生主义,是有办法的。其办法为何?即‘定地价’。……兄弟底办法,极简单而又极公平,即令人民自己报价,政府则律以两种条件:其一、按所报的地价照值百抽一而收税;其二、则照价收购。此可使他不敢隐瞒公家,不致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其法至善。何以说不敢以多报少?譬如人民将自己所有之地报价后,公家就随时可照价收买其地,想瞒税的,反要受报价的亏损;彼以少报多者以为其计甚得,设公家不收买,则又须照其所报之价纳税。……所以那些地主想来想去,报多报少,皆有危险,结果不如报一折中底实价为愈。”

其四,孙先生在1924年8月10日《民生主义·第二讲》演讲中说:“讲到了这个问题(笔者按,指平均地权),地主固然要生一种害怕的心理,但是照我们国民党的办法,现在的地主还是很可以安心的。这种办法是甚么呢?就是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究竟地价是甚么样定法呢?依我的主张,地价应该由地主自己去定。……地价都是由地主报告到政府,政府照他所报的地价来抽税。许多人以为地价由地主任意报告,他们以多报少,政府岂不是要吃亏么?譬如地主把十万元的地皮,到政府只报告一万元。照十万元的地价,政府应该抽税一千元,照地主所报一万元的地价来抽税,政府只抽得一百元,在抽税机关一方面,自然要吃亏九百元。但是政府如果定了两种条例,一方面照价抽税,一方面又可以照价收买,那么地主把十万元的地皮只报一万元,他骗了政府九百元的税,自然是占便宜;如果政府照一万元的价钱去收买那块地皮,他失去九万元的地,这就是大大的吃亏。所以照我的办法,地主如果以多报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如果以少报多,他又怕政府要照价抽税,吃重税的亏。在利害两方面互相比较,他一定不情愿多报,也不情愿少报,要定一个折中的价值,把实在的市价报告到政府。”

从上述材料中,可以发现,从提出“平均地权”思想起,直到去世前夕,孙中山对“平均地权”思想的解释不仅次数多,而且每次都举例说明,以例喻理,再清楚不过。据此,我们是否可以作如下的归纳和解释:“平均地权”实际上是孙中山逐步变封建土地地主私有制为资本主义土地国家所有制的一种方法、一种手段。其具体办法是,地主自己到政府去报告地价,由于政府拥有按地价收税或者收购的权力,地主一般不会高报;等地价上涨时,国家能够按地主自己报的较低的价格把地主的土地买下来。这就是教科书所说的“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因社会进步所增涨的地价归国家所有”的意思。之后,成为全国土地主人的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实现“耕者有其田”,再由国家收取地税。这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大体相同,难怪孙中山多次讲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

注释:

①范方缜著:《孙中山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05年3月18日,南方网(southcn.com)。

②《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7页。转引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08页。

③贺渊著:《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73页。

④孙中山著:《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第255页。

⑤孙中山著:《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第245—246页。

⑥孙中山著:《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第265—266页。

⑦孙中山著:《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第199—200页。

⑧孙中山和他的一些同志把“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等同起来,见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03页。历史上取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方案不外乎三种:农民阶级的平均主义、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中国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主张通过没收地主土地来建立国家所有、农民使用的土地制度,即属于农民阶级的平均主义方案;英国通过圈地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中拍卖王室、贵族土地来建立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法国通过大革命中分期付款出售小块土地办法建立资本主义小土地所有制,他们最终都建立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即属于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方案;俄国十月革命后,没收地主、皇室和寺院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中国1953年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最终都建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即属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方案。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是主张通过低价购买地主土地来建立资本主义土地国有制,显而易见,在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方面,这是一种前无古人的探索和创新。尽管孙中山本人多次讲到他的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但至今似乎还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大陆史学界多数学者和中学历史教科书都认为“平均地权”建立的还是资本主义土地制度,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土地国有制。资本主义土地制度是否可以是国有制,从理论上讲似乎有点难度,但1917年墨西哥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新宪法规定国家是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当今北欧资本主义国家多是土地国有制度,倒是不争的事实。可见,土地国有制度既可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也可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原载广州《中学历史教学》2006年第6期,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