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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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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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来计算,那么,该会计利润需要调整吗?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未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才能做为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