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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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津国税所[2009]1号 发文日期:2009-02-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一次备案三年有效。
二、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
2.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