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咨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3:34:33
1、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机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我公司向银行借了贴息贷款,请问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用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你们公司向银行借的是贴息贷款,符合免税规定,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4、企业向玉树的捐赠款,是按照利润总额的12%列支,还是可以全额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行为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