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为房产余值,房产余值需包含“土地使用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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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为房产余值,房产余值需包含“土地使用权”金额?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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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为房产余值,房产余值需包含“土地使用权”金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时将应土地使用权通过“在建工程”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应按照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计征房产税,而不得为减少房产税税基而分离土地使用权成本;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征房产税时是不包括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