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 关于合作开展的网络服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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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关于合作开展的网络服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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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展网络服务业务,是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经营的,针对某一个项目(客户),我方负责向客户收取网络服务费,合作方负责向客户提供服务,我方向合作公司支付针对该项目的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是按全部该项目(客户)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 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应就取得的网络服务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