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财务部门是否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使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3 02:17:06

168、 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财务部门是否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使用?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0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目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面临领导和其他职工的压力较大。但我们财务部门还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单位职工和单位领导就说:财务部门是为了返回更多手续费而这么严格执行代扣代缴的,返回的手续费是给单位的,而不是给单位的财务部门的,因此财务部门一分都不能使用。有时我们在想:代扣代缴工作是财务工会人员完成的,应该付出了一些劳动,能支点劳务费吗? 不知国家对此有什么政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据此,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