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关于业主收到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违约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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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关于业主收到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违约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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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因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因素,业主收到违约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烦请专家答复,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您应参照上述文件按照“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