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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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职工教育经费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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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内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2007年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1.5%还是2.5%计提所得税前扣除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07年实际提取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可以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