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法制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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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03日 08:36:21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3日电(记者崔清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景文近日指出,法律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必须注意其他手段,如道德、习惯、社会团体规范等重要性,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朱景文是在参加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发言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认为,中国像许多国家一样也设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的法治道路有别于西方,主要不在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而在于把各个机构统合起来,发挥其整体优势。
他说,中国的法治道路体现了整体优势。分开看,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中国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如其他国家的地方,需要改革;但整体看,包括各个机构之间和每个机构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正像一个指令舱或协调器、润滑剂,优势就体现出来了,他认为这种优势恰恰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讲过,“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朱景文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中国统合的整体优势表现在法制建设上不是孤立地进行,没有走西方那样的司法独立的道路,而是密切结合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国的法制建设实际就是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经验制度化、法治化的过程。法律来源于并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同时也提出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