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省直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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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7]83号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
省直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民发[2007]13号)规定,现就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省直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于2007年9月31日前携带本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等有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参保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残疾军人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部位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驻沈省直机关公务员工伤处理办法执行。

    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当地办法执行。

四、省直医疗保险参保残疾军人其他医疗保障有关问题,按辽民发[2007]2号和辽民发[2007]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