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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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民优字〔1985〕11号
各市、县、区民政、公安、劳动、粮食、财政局、军分区、人武部: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吃商品粮的转移手续问题,迁入地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落户证件与迁出地的农村粮食转移证明,予以改办城镇粮油供应手续。
1985年1月22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1985〕安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98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