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期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4 04:16:23
 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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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期不少同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此回复提出了质疑。开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即真实又合理为什么就不能税前扣除呢?

    我的意见是:要么入开办费按开办费税务处理规定扣除(但应调增40%);要么待有收入年度与该年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