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中代收费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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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中代收费用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1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个生产挖掘机的工业企业,产品委托专业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其中有一部分产品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售出,我们与销售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有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销售收入款项转入我公司,我公司以与销售公司的协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价确认收入,多收余款转给销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多收的款项为代收费用,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我认为我们只是款项过户,实际并没有取得这部分收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缴纳这部分税款?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的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属于委托代销。即您公司委托销售公司居间代理,购买方直接将购货款支付给生产商(您公司),生产商另行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您公司将余款支付给销售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取得的代收款项。应按照您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