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4 03:56:20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8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若公司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100万,实际福利费支出10万,07年结余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4万,请问08年福利费税前扣除为10万还是6万?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应先冲减2007年余额4万元,不足部分6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因6万元不超过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14%,所以6万元可以在2008年全额申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