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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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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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对于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中有如下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