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7: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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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
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
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牲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
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
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
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